第五章 神圣的大札撒(3)

札撒克像一个命令对成吉思汗的子民颁布出来。加之,他将法令刻在军队时常来往的各条干路的石头上。所以我们能在俯临世界的帕米尔岩壁上念出用大字写的第一条:

“不服从札撒克者杀。”再往后,我们可以看见:

“天上只有一个看不见的天帝,地上只有一个可汗。唯一可汗是成吉思汗。”

全部的义务以明晰的文字昭告国民,在义务里国民将得到他们的目标与幸福:“蒙古人的天职为应我的召唤而来,我的命令而去,视我指谁而杀。”它又说,“蒙古人的最大福祉为战胜敌人,掠取敌人的宝藏,使敌人的臣民宛转呻吟,驾敌人的肥马而疾走,……”

后面则列举战时的军法,其中有一长篇关于处死刑的过失:斥候之疏忽,驿使之醉酒,反叛,作内间,不传递命令。未得统兵官特别许可而施惠者,将非其分内的战利品拥为己有者,偷窃同伴所有者,拒绝供给马匹者,以及拒绝供养成吉思汗的驿使者,都同样受死刑的处分。

其他的规定是关于战利品与统兵权的分配。万夫长(即图蛮的首领)只奉可汗的命令,并须一味遵从他的意志。每个壮丁都应服军役。留在家中者必须替国家工作,而不得有享受报酬的权利。再往后,里面还说道:“能拥有一户者可统带十人。能统带十人者可统带万人。但我要杀掉无能力的官长。”

在列举关于洗刷和挑选马匹的实用规则后,我们看到这样一句严厉的话:“禁止与还未服顺的敌人议和。收纳逃亡者的人,应作为敌人看待。”

当男人外出时候,妇女应在家看守产业,并可随意买进和买出。贤明的成吉思汗说道:“我们承认一个男人对其妻子的德行。”

若干特种权利是赋予一批少数的人。这些享有特权者为成吉思汗少年时代的同伴,及自己冒险而救了成吉思汗性命的军官。他们有随时进入成吉思汗帐幕的权利,在分摊战利品中,他们享有优先权。有一个奇异的条款,即按照规定,这些武士可以犯罪九次,到第九次才应依法办罪。成吉思汗是效法天帝而制定法典的,他当然也行使其权利而事先颁布恩典。

确定蒙古人社会的权利与义务的那几个条款,是与战时法典一样明显而严厉。惩罚分为四等,而加于罪人身上:死刑,断四肢,杖刑,罚锾。后者一般是按照被窃的或被损坏的物品价值的九倍计算。

偷窃牲畜是一种重罪,而应受死刑的处分。如背誓、狡诈、鸡奸、强奸、通奸,以及同处女的淫行,同样都受死刑的处分。凡以强暴手段而发生先期生育的情事,应罚牲畜,其数量按照胎儿的月数计算。饕餮,不招待外人,及无理参预斗殴的情事,应受严酷肉刑的处分,而在某几种情形中,还受到了死刑的处分。

这些法律当然只对蒙古人生效。敌人是没有权利的。他们一般是被当作战利品看待,一经按照法律予以分配后,所有者可以随便处置。札撒克的意义,恰是要显出蒙古人对于被征服的群众是处于主人翁民族的地位,同时特许这个民族享受一种特殊的环境。过了许多年后,到成吉思汗的后人统治中,人们想将札撒克的纯粹民族主义的伦理基础改为另一种伦理基础的时候,才将法律的权利与保护扩大施行于非蒙古族的帝国居民。然而,这种措置等于同成吉思汗所昭示的意义决裂了。

关于司法诉讼方面,成吉思汗确立的方针是非常明显而合人心意的。唯有当场犯罪或供认自己犯罪的,才能有罪名的成立。犯罪的征象是不能作根据的。但是,如果其中有重大的嫌疑,则可使用刑讯以求口供。男人的誓言较女人的誓言有价值。奴隶指控其主人的言语,他必须能证实其先前所说无可驳斥的理由,才能发生效力——譬如他能指出主人所偷的东西。年轻的女奴,如果同他的主人发生了性关系,则不能充当证人。

在这些有理由的和有用的规定之外,也有其他莫明其妙的规定。譬如,向灰中与河中便溺的行为,受到了严厉的禁止,并予以死刑的处分。又如怒目注视他人的户内,及经过首领的帐篷时手触它的户限,同样受了禁止。传统的不洁曾藉这样一句话得到赞许:“一切是干净的,脏的全不存在。”在河中洗澡或洗衣者要丧失他的性命。皮衣须穿至完全不能使用的程度后,才许弃掉。当成吉思汗将这些奇异的风俗及其他来源于蒙古神话的风俗,用札撒克来定为法律的时候,并不是因为他本人重视这些风俗,而是因为受了保守主义惯性。民族的每个特殊性都是他所珍惜的,因为,蒙古民族在法律保护之下,将于世界其他民族发生更密切的接触。所以,成吉思汗保留着蒙古老式的屠宰方法。牲畜应当背贴地面,而其胸部应切开一道大裂口。那时候,抓着仍在跳动的心脏,把它压平,直至牲畜断气为止。其他的屠宰方法,都不许使用,如有犯者,要受死刑的处分。

蒙古人的亲属与继承的权利,也在札撒克里得到?严峻的族长制的确定。那些旧的风俗,从以买卖成交的婚姻以至已经死亡的男女互相结婚的奇异的仪式,仍然保留着,这种保留被认为是必需的。

为使出生的数目得尽量提高,成吉思汗勒令每户至少每年要举行一次结婚。蒙古臣民的一切少妇与少女当然应随时可供君主及其儿子的征求。

成吉思汗以承认和保守已经存在于世界的事物为基础,这对于其复兴蒙古族及未来的事业,其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其核心观念是:一切都合于逻辑地建筑于过去的历史与习惯上。

蒙古族缺乏明显的灵魂观念,当然,这是指蒙古人对于宗教无所轻重的事实而言的,也给成吉思汗的法典提供了有益的启发。成吉思汗将这个状态制成了一条法律和一条立国的原则,并根据它而缔造了创立帝国的理想。他要大家对于宗教绝对放任。一切宗教都须以默认一尊看不见的天帝为基础,其他的地方无非是宗教的形式,可任每个人自己自由取舍。大家用什么方法,甚至用暧昧态度,来尊敬天帝,他是不过问的;他所要过问的,乃是对看得见的世界大君——成吉思汗——的尊敬应有具体的和切实的表现。

蒙古人对于各种宗教采取无所可否而不得罪的态度,后来曾使他们在形而上学非常沸腾的亚细亚里,得到了广大的用处。放任的原则使蒙古每战必胜,几乎可与成吉思汗的军队相等。在一百多年中,这个原则始终为蒙古政治家手中的主要利器。

成吉思汗曾将种族的灵魂力量集中于这个无宗教国家的伟大理想上。这不仅要使大家的精力专为无宗教的国家效劳。特为反对一切形而上学而培育的宗教传染免疫力,曾到处使蒙古人大受其利,且使之得到超过他们所遇到的敌人的力量。他们是实事求是的,利己的,有理解力的:每时每刻,他们都看到了出自本然的世界。他们不知疑虑,因为他们心中所顾虑的唯一权力,是可汗命令的。他们明确知道这种态度有助于其遵守法律的,而违犯法律便要丧失自己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