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75”条款被捕入狱的,1933年为853人,1934年为948人,到1935年,这一数字突然上升到 2 106人,接下来的两年,分别为 5 320和 8 271人。1938年达到创纪录的 8 562人。在整个1933年到1944年的11年间,根据此条款被判刑者共计 48 082人。 [74] 1942年,统计曲线奇怪地下降到 3 963人。这一变化也同样反映在同年集中营里新来同性恋者明显减少这一统计数字上。最直观地看到前景越来越不妙,希特勒周围的人开始在想,那些要在集中营里杀死的人,至少可以让他们到德国各条战线去堵枪眼。
希姆莱对这个主意不太赞成。他认为,这样就放弃了正在实施的迫害和消灭同性恋的计划,这很可惜。这一统计数字的下降,也与同性恋者转入地下有关,他们尽可能不被发现。但希特勒斩钉截铁,认为这种情况是违背生物繁衍的,是同德国目前的紧急状态不相容的。犹太人和茨冈人都没有这样可以“替代”的同等机会。这种推理使一些同性恋者离开了集中营和监狱,但他们的前面仍然是绝路,死亡威胁始终在他们四周徘徊。11年间,至少有 45 000个以上的同性恋者是由于“175”条款的关系被判刑的。除集中营外,蹲监狱的同性恋者还有 60 000人左右。
有时,热情的警察会故意制造一些事故,以致把事情搞得更糟。1933年9月,在法兰克福,希姆莱给这个城市的警察头子们做了一个反对同性恋“堕落”的报告(6个月前他给党卫军的高官们也做过同样的报告)。会后,有些警察利用他们迷人的外表做诱饵,设圈套勾引大量的同性恋者,此事引起司法部长居特纳的极大愤怒,他给希姆莱写信,用词相当刻薄:“虽然我不否认,一场反对同性恋以保持德国人民力量的斗争是紧迫和必要的,但我仍然觉得,警察的荣誉必须爱护。军官们为了给同性恋者下套,把自己的身体都奉献出来,是不能容忍的。” [75]
但希姆莱认为,法院的工作热情很不高,他们对那些威胁司法运作的罪行处置不力。很有可能,那些有用的案卷资料,被法官们在压力之下销毁了。希姆莱补充道:“在大战之前、之中和之后,这方面的法律已经不少了,但都没有执行过。为了说得更清楚,我举一个例子:在我们开始这一行动的头6个月里,我们提供给法院的案子比我们28年间提供给柏林警察局的还要多。”但是,他很遗憾地接着说:“我们上当了,把同性恋者送上法庭并让人把他们关起来,不解决任何问题。因为,当他们从监狱中出来后,依然故我,又成了同以前一样的同性恋者。”
在党卫军高官们面前,希姆莱不厌其烦地重复他的使命:“我们应该明白,假如让这一恶行在德国继续扩散,而我们又不加以打击的话,这将是德国的末日。”我们知道,是另外的力量,是多数人集体的力量,将打破纳粹的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