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伊利诺伊州皮奥里亚市关于

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发表的演说

1854年10月16日

林肯先生演说

10月16日星期一,道格拉斯议员如约在皮奥里亚对一大群听众作了场演说。演讲结束,听众报以6次热烈的欢呼;在场的乐队也奏起了欢快的乐曲。接着,人群高喊林肯入场,正如道格拉斯所宣布的那样,林肯是应约而来就他的演说做出回应的。于是林肯上了台,说道:

“倘若能与大家约定6点半或7点在此见面,我这会儿就不讲。现在5点刚过几分,道格拉斯议员已经讲了3个多钟头,如果大家现在就要开始,那我就希望你们听完。我的发言大概也要这么长时间,所以要拖到晚上8点多。现在,所有能待到这个时间的人,先去吃饭,7点回来,再待上一两个小时就够了。道格拉斯法官已告知大家,他将要用一个小时的时间答复我的发言。你们会觉得奇怪,为什么我会同意给他这样能干且有名望的人占这个便利。其实,我这样做尽管不愿意,但也不是完全没有私心的。因为我觉得一旦他的话先说光,大家都知道了,你们民主党人就会离去,不再愿意听我讲了。可是如果让他收场,我就有把握你们会愿意待下去,开心地看他如何扒我的皮。”

听众对此安排表示了赞成,于是休会到下午7点。时间一到大家就再次集合,于是林肯开始演讲,内容大体如下:

《密苏里妥协案》的废除和其恢复的合理性,将是我讲话的主题。

因为指望就这个主题发表我的看法,所以我的讲话倒并不专门算作是对道格拉斯法官的回应。不过,在我的讲话里,他的主要观点会出现的,而且我也会尽可能地给予尊重。

我还想进一步说明,在此我无意质疑任何人的爱国热情,不想攻击任何群体、任何个人的动机,并且限定自己只谈这个问题本身的价值。

我还希望我的所有立场都是国家性的,而且,在我所有的立场中,无论别人已经认为或可能认为哪个是狭隘的、地方性的,或者对联邦来说是有害的,我都希望能给出解释。而且至少对你们中的一些人来说,这些解释足以说明我为何有不同的看法。

还有,因为这个主题其实就是国内奴隶制这个大问题的重要部分,所以在讲话中我特别注意区分和维持这个现存制度和其扩展版之间的不同,区别之大、之明显,没有哪个诚实的人会误解我的意思;也没有哪个不诚实的人能歪曲我的意思。

为了弄清《密苏里妥协案》,或许有必要简述先前类似的一些问题。当我们获得独立时,我们并没拥有也没有要求这个妥协案在国家的哪些地方具有效力。的确,严格说来,当时的联邦根本没有土地。各州拥有自己境内的土地。也有几个州在自己严格的州界之外拥有领地,比如弗吉尼亚就拥有西北部的整个区域,后来俄亥俄的主要部分、整个印第安纳、整个伊利诺伊、整个密歇根和整个威斯康辛都在这个区域建立起来。弗吉尼亚还拥有(或许当时是在其界内)后来建立了肯塔基州的那块土地。北卡罗来纳拥有现在是田纳西州的土地。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州分别拥有现在是密西西比和阿拉巴马的土地。俄亥俄州还有的一小块土地当时为康涅迪克拥有,同样他们现在就是利用这块土地送吉丁斯进了国会,让奶酪业在那里独占鳌头。所有这些区域连同各州本身,构成了当时联邦行使所有管辖权的全部土地。当时是《联邦条例》,几年后为宪法所取代,于是,把这些区域让与联邦政府的问题随即出现了。杰斐逊先生,作为《独立宣言》的缔造者和革命的主要行动者,然后是国会的一名代表,再往后连任两届美国总统,过去是、现在是、或许将来仍然是我国历史上最杰出的政治家,一个土生土长的弗吉尼亚人,还是个奴隶主。就是他,利用了那个机会,想出了办法防止奴隶制蔓延到西北部地区。他还说服了弗吉尼亚州议会采纳他的建议,并以禁止在该区域实行奴隶制为条件把该区域让与联邦政府。联邦政府接受了该转让及其附加条件,并在针对这块土地的管辖所颁布的第一号法令(当时国会的法案就是这么称呼的)中规定:该区域永远禁止实行奴隶制,这就是人们经常说起的《1787年法令》。从那时起到1848年这区域的最后一块土地作为威斯康辛州加入了联邦为止,61年间所有各方都规规矩矩地照章办事。这块土地现在就是杰弗逊先生所筹谋预见的那样——是成千上万的自由者、白人和富人的快乐家园,其间没有一个奴隶。

于是,通过《独立宣言》缔造者的努力,在新的准州禁止推行奴隶制的政策诞生了。于是,早在宪法制定前,在革命的新鲜而自由的空气中,弗吉尼亚州和国会把该项政策付诸了实施。于是,在共和国最辉煌的六十多个年头中,那项政策确实稳步朝着它那伟大而仁慈的目标迈进。而且,在那五个州中,500万自由进取的民众已使我们目睹了那项政策的丰硕成果。可现在,境况骤变。现在国会宣布情形绝不应该是这样子的,而且类似的事情绝不应该再次发生。神圣的自治权利被极大地破坏了!我们甚至发现,有些人有生以来一直在这项限定政策下呼吸生存,现在却唯恐限制他们把奴隶带入内布拉斯加的“神圣权利”,担心会被闷死。他们渴求的完美自由——使别人作奴隶的自由——杰斐逊先生从没想到过,他们的父辈从没想到过,而且一年前连他们自己也绝没有想到过。他们是多么的幸运啊!直到现在才认识到自己的大不幸!唉,对我们向来真心奉之为神圣的东西进行攻击时还要怀有敬意,是多么不容易啊!

让我们重温历史。1803年我们从法国手里购得了当时的路易斯安那,它包括现在的路易斯安那,阿肯色,密苏里,爱荷华,还包括明尼苏达和现在颇受争议的堪萨斯和内布拉斯加。奴隶制早已存在于奥尔良的法国人中间,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于圣·路易斯。1812年路易斯安那以一个蓄奴州的身份加入了联邦,没有引起争议。1818或1819年,有迹象表明密苏里亦希望以同样的身份加入,却遭到了国会北方议员的抵制。于是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奴隶制问题大风暴,持续了好几个月,双方争执不下。众议院坚定不移地主张在密苏里禁止实行奴隶制,而参议院毫不妥协地针锋相对,分离联邦的危险迫在眉睫。当时就连最有才干的社会活动家们都深感忧戚。最后双方终于达成妥协,就像所有的妥协一样,双方都作了些让步,于是便诞生了1820年3月6日的法案,明确密苏里可以作为蓄奴州加入联邦,但同时规定,在法国购得的所有其他部分,即北纬36度30分以北的所有土地,永久禁止实行奴隶制,这就是《密苏里妥协案》。在该线北部禁止蓄奴的进程中,使用的语言与《1787年法令》一样,对爱荷华、明尼苏达直接适用,还包括当今有争议的堪萨斯和内布拉斯加,而在该线以南是否保留奴隶制却在法案里只字没提。但是阿肯色是剩余的主要部分,且在该线以南,后来以蓄奴州身份加入联邦没引起严重争议。往后,该线以北的爱荷华以自由州身份加入联邦也没引起什么分歧。再往后,该线以北的明尼苏达获得了准州组织身份亦未受争议。德克萨斯大部分在该线以南,阿肯色以西,尽管最初是从法国购得,1819年在我们获得佛罗里达的条约中又交易给了西班牙,因此它就成为墨西哥的一部分了。墨西哥发生革命,脱离西班牙而独立,于是美国人就迅速地带着他们的奴隶在它的南部定居。不久他们就发动了反对墨西哥政府的革命,建立了自己的独立自治政府,制定了一部实行奴隶制的宪法,同我们蓄奴州的宪法极为相似。德克萨斯的另一快速举动就是进一步向西拓展了疆界,比1819年交易给西班牙时的疆界更向西推进了。于是德克萨斯纳入了美国版图,以蓄奴州的身份加入了联邦。那时的德克萨斯州北部基本没有定居点,且相当一部分土地位于密苏里线以北。在接纳它进入联邦的决议里,《密苏里妥协案》的限定效力明确延伸,越过德克州的版图直达其西部。这一切就发生在1845年,距今仅仅9年。

这就是《密苏里妥协案》的来龙去脉,自诞生直到1845年都一直受尊重。甚至是4年后的1849年,我们这位杰出的参议员在一次公开的演说中,还说过一段与此有关的话:

“《密苏里妥协案》付诸实施已近四分之一个世纪了,它已受到联邦各个党派和各个地区人民的普遍认可和赞许。它已经缓和了各个地区因为此备受争议的问题而产生的嫉妒与愤怒,赋予了整个国家以和谐与安定。它也赋予了亨利·克莱——它的杰出的捍卫者——‘伟大的调停者’这样一个骄傲的头衔,由于这个称号以及他的贡献,他的政界朋友们都不止一次呼吁民众团结起来,向他看齐。作为总统候选人,他表现出了应有的魄力和爱国精神,平定了罪恶卖国的骚乱,从而保全了联邦。他没有看到联邦有哪个地区哪个党哪个人曾经反对过克莱先生,反对他是《密苏里妥协案》的伟大捍卫者。倒是克莱先生的反对者们不遗余力地试图证明他不值得享有这一伟大爱国称号的独有荣誉,证明这个荣誉既属于他,也均等地属于其他人,是他们一道确保了《妥协案》的实施,还证明《妥协案》的源头来自于所有爱国民众的心里,是这些民众希冀维护我们伟大联邦的福祉并使之永存,这一源头如同合众国宪法一样,是这些民众以手足之情共同孕育而生,就是这些兄弟群力筹谋,永远消除将来有一天似乎会威胁联邦、分离联邦的唯一危险。那时所有舆论似乎都表明,《妥协案》在美国人民的心中已经神圣化了,没有哪只残忍的手胆敢粗暴地亵渎它了。”

我读这段话倒不是有意想使道格拉斯法官陷入自相矛盾的窘境。如果后来他认为他先前是说错了,那他作了更正也是无可厚非的。我在此旧事重提只是想说明,直到1849年各方对《密苏里妥协案》都还是寄予了厚望的。

但是,再往回推一点,就在1846年我们同墨西哥开战的那个时间点上,正当国会准备休会,波尔克总统要求国会给他拨款200万由他全权支配,如有可能,用于在休会期间与墨西哥商谈和平条约,以换取它的部分土地。为此众议院提出了一个议案,正在顺利进行的当儿,来自宾夕法尼亚一位名叫大卫·韦慕特的民主党人士提出了一条修正案:“除非由此获得的任何土地上永不实行奴隶制。”

这就是久负盛名的《韦慕特但书》。它激起了很大的波澜,但是很有生命力,被纳入了议案,又连同议案在众议院获得通过。然而参议院对其未置可否就休会了,因而拨款和但书暂时都落了空。和墨西哥的战争仍在继续,在接下去那届会议上,总统又重新提出拨款请求,而且把数额提高到300万美元。于是但书又被提出,国会又一次未置可否而休会,战争仍然继续着。1847年12月,新的国会成立,我是那届国会的众议院议员。《韦慕特但书》或其原则不断被变着法儿提了出来,我可以大胆地说,在短短的任期内,我至少投了不下40次赞成票。可是由于上议院的阻挠,但书始终都没有成为法令。1848年春,同墨西哥和平协议签订了,通过协议我们获得了它的一些土地,建立了现在的新墨西哥、犹他两个准州和加利福尼亚州。这个条约其实就使得《韦慕特但书》作废了,因为该但书最初只是获得这些土地的一个条件。然而,《但书》的拥护者们仍旧决心去寻求禁止在这些新的土地上实行奴隶制的途径。这些土地正在我们以前从法国手里购得的土地的西边,并且一直向西直达太平洋。这种态势的结果就是,一旦那条密苏里线一直向西延长,那么新的国土就会一分为二,一南一北。在道格拉斯法官动议下,参议院通过了一项议案,同意了密苏里线以此方式向西延伸。当然,众议院的《但书》派议员,也包括我,否决了该议案,因为该议案的意图就是在新地区的南部实行奴隶制,而我们的决心是想使它全部成为自由州。

1848年秋,加利福尼亚发现了金矿,旋即吸引了众多的淘金者。在不久的1849年召开的新的国会会议时,或召开后不久,它的人口就已近10万人。加利福尼亚于是就召开了制宪大会,禁止蓄奴,并要求加入联邦。支持《但书》的人当然是同意其加入的,但一直背道而驰的参议院就不答应了。这样加利福尼亚就因为禁止实行奴隶制而被置于联邦的大门之外。就全局来说,这种做法或许无过错可言,因为还有诸多与奴隶制这个大问题息息相关的争端也亟待解决。南方吵吵闹闹要制定一部法律有效地惩处逃跑的奴隶,而北方却嚷着要在哥伦比亚特区内废除这种古怪的奴隶贸易,因为从国会大厦的窗口向外望去,所见活像一个养着黑人的马厩,成群的黑人被集中在哪儿圈养着,然后像马一样带往南方的市场出售。这种情形已公然存在了50年。犹他和新墨西哥要成立准州政府,是否要实行奴隶制又是一个问题。还有,德克萨斯西部未定的边界问题依旧悬而未决。它是作为蓄奴州加入联邦的,因而那些赞成奴隶制的人把边界越往西推,他们获得的蓄奴地盘就会越大,那些反对奴隶制的人把边界越往东推,蓄奴的地盘就会越小,所以这件事情显然也还是归入奴隶制问题的。

这些问题全都出现了,都需要协调,最好的办法或许就是以一事顶一事,相互协调。现在的联邦如同1820年一样,充满了危机。对联邦的忠诚就要人们作出某种让步,作一些任何其他事情都不可能让他们作出的让步。于是,双方最终都作出了妥协。南方获得了惩办奴隶逃跑的法令,北方获得了加利福利亚(也是从墨西哥获得的土地中最好的那部分)作为自由州;南方获得一个条件,就是当新墨西哥和犹他以州的身份加入联邦时,他们可以自己做出选择是否实行奴隶制,相应地北方就在哥伦比亚特区废除了奴隶贸易;北方获得了有利的德克萨斯西部边界,比南部期望的边界更靠东,但是相应地他们也赔给了德克萨斯上千万美元作为补偿,让它用来偿还旧债。这便是《1850年妥协案》。

在1852年大选前夕,两大政党,民主党和辉格党,各自召开了会议,形成了决议,以“最后定局”的方式通过《1850年妥协案》,解决奴隶制引起的所有争端。在此之前的1851年,伊利诺伊州立法机构已经通过了该妥协案。

长期以来,内布拉斯加实质上是无人居住的地区,但是现在移民开始涌入并定居下来。内布拉斯加占了当下美国国土的1/3,一直被忽视的重要性开始为人们所重视。《密苏里妥协案》的限制直接适用于该地区,而且从最初开始就是为该地区而达成并特意为其保留的。1853年,众议院通过一个议案,让内布拉斯加成立一个准州政府,可是在道格拉斯法官的一手操控下,仅因为时间不够而使其在参议院夭折。该议案并没有包含要废除《密苏里妥协案》的内容。实际上,当它因为没有包含此内容而受到攻击时,道格拉斯法官还为其现存形式而辩护呢。1854年1月4日,道格拉斯法官提出了一个赋予内布拉斯加建立准州政府的新议案,同时还附上了一个报告,明确建议《密苏里妥协案》既不应该受到肯定,也不应该废除。不久,这个议案被修改了,不是建立一个准州,而是两个,南边的那个叫堪萨斯。

还有,在这个议案提出大约一个月后,在法官本人的动议下,又作了修正,宣布《密苏里妥协案》起不了什么作用因而无效。实际上,实行还是禁止奴隶制,由去那儿定居的人们看情况合适与否自行决定。于是议案就以这种形式在国会两院获得通过,成了法案。

这样就废除了《密苏里妥协案》。以前的历史或许不可能在每个特定点上都是准确无误的,但是我敢保证我所谈到的所有历史都是足够准确的。我们面前的主要历史材料能使我们正确判断废除《密苏里妥协案》的是非对错。

我认为,而且我将尽力说明,这一招是错误的,错就错在它直接导致了奴隶制进入了堪萨斯和内布拉斯加;错就错在它形成了这样一个潜在的原则:只要人们愿意,他们就可以把奴隶制带入广阔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

我必须挑明,这种表面说实行不实行奴隶制无所谓,但暗地里热衷于扩大奴隶制的行径,是不能不使我痛恨的。我痛恨它是因为奴隶制本身是极不正义的。我痛恨它是因为它剥夺了我们共和国给予世界正面影响的典范地位,使得自由制度的敌人骂我们伪善还骂得似乎有理;使得真正的自由朋友怀疑我们的诚意;尤其是因为它迫使我们中这么多真正的好人公开挑战公民自由这一基本原则,批评《独立宣言》,并坚持说没有什么公正原则,有的只是私利。

继续说下去之前,我得声明一下:我认为我对南部民众并没有什么偏见。如果在他们的处境中,我们也会跟他们一样。如果现在他们没有奴隶制,那他们也不会推广它。如果现在我们实行着奴隶制,我们也不会立即就废除它。这一点上我相信南方北方的民众都一样。毫无疑问,南部和北部双方都有一些人,无论在什么情形下都是不会同意维护奴隶制的;同样,也有一些人即使奴隶制不存在,他们也会乐于把它重新引进来的。我们知道,有一些南方人确实释放了他们的奴隶,去了北方,成了很棒的废奴主义者;也有一些北方人,他们去了南部,成了最残酷的奴隶主。

当南方有人对我们说,在奴隶制的起源问题上他们并不比我们有更多的责任,这我承认是事实。当有人说制度存在了,就很难有满意的方式消除它。我能理解这种说法而且觉得说得在理。我当然不会责怪他们没有做连我自己都不知道如何做的事情。就是所有的世俗权力都赋予我,对于现存的制度我也不知道如何下手。要我来解决的话,我的第一冲动会去释放所有的奴隶,送他们去利比里亚,送他们回故土。可是稍作思考我就明白,无论长久来看这事有多大的希望(我觉得是有希望的),但短期内一下子解决是不现实的。试想,一天内他们全在那里登陆,接下来十天他们就会死光;况且就是再有许多个十天,也没有足够的钱和足够的船运送他们。那怎么办呢?全部解放他们,把他们留在我们身边当下属?而且这样做就肯定可以改善他们的处境了?我想我是绝不会要人给我做奴隶的,然而我也无十足的理由去指责别人。那下一步该怎么办?解放他们,让他们在政治和社会上和我们平等?对此我自己的感情不允许,即使我感情允许,我也很清楚广大白人民众是不允许的。问题不仅仅是这种感情与正义和正确判断是否一致,即使一致也只是问题的一部分。任何普遍的情感,无论其形成基础的好坏,都不能安然抛弃。所以我们就不能一律与他们平起平坐。这样在我看来,逐渐解放的操作方法可用;但对于南方兄弟在这个问题上的拖沓作风我是不愿说三道四的。

当他们跟我提起他们的宪法权利时,我也完全明确地加以承认而毫不勉强。我愿意为他们立法好让他们索回逃跑的奴隶,但是这样的立法不应该把自由民变为奴隶,就像我们的普通刑法一样,不应该绞死任何一个无辜的民众。

所有这一切,就我看来,不应该被作为借口把奴隶制引入我们的自由州,就如同不能用之为借口通过法律来恢复非洲奴隶贸易一样。禁止从非洲贩入奴隶的法律,和长久以来禁止把奴隶带进内布拉斯加的法律,两者从无论从任何道义原则上来说都具有相同的性质,废除了前者,就理所当然地可以废除后者。

主张废除《密苏里妥协案》的合理理由如下:

首先,内布拉斯加的土地上需要一个准州政府;

其次,公众以种种方式批驳、要求废除它,因而现在不应该再来抱怨了;

最后,废除妥协案所建立的原则是本质上正确的原则。

以下我按次序对以上三点一一给予反驳。

第一,如果那块土地上需要一个准州政府,废不废除妥协案有区别吗?爱荷华和明尼苏达都是《妥协案》的涉及对象,两者都在没有废除《妥协案》的情况下相继建立了准州组织。甚至前一年,有关内布拉斯加本身的一个议案,在没有废除《妥协案》条款的前提下也差点就通过了,而这议案当时就是掌握在现在主张废除《妥协案》的同样一群人手里。那时为什么就没有废除《妥协案》的必要呢?再后来,当这个议案第一次提出时,并没有包含废除条款,但是,他们说,因为公众已经要求了,或者更精确地说已经做出命令要废除了:什么时候要建立准州政府,就要什么时候废除《妥协案》。

我现在否认公众曾经有过此种要求,否认他们曾经要求否定《密苏里妥协案》,否认他们曾经命令废除《密苏里妥协案》。我对此否认,要么你们就提供证据。我认为,不容争辩的是,没有谁以明确的措辞给出这种命令。仅有人说过有人在原则上提过这事。支持《韦慕特但书》是所提到的用来证明《妥协案》原则上遭到否定的第一件事;第二件事就是拒绝在从墨西哥获得的土地上延伸密苏里线。这两件事非常相近,可以归在一起对待。前者就是把蓄奴的机会从整个新获得的地区整块地排除出去。后者就是拒绝把新得的土地一分为二,而其中的一半实行奴隶制。现在这到底是否就是原则上否决密苏里线,取决于密苏里线法案是否包含任何原则,要求把密苏里线延伸到从墨西哥获得的土地上去。我觉得没有包含,我认为密苏里法案没有包含任何一般性的原则,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说,它包含的都只是特定的原则。它的条款束缚它针对的是从法国购得的土地,这是没人否认也是不能否认的。密苏里法案没有其制定者意图之外的原则。他们并没有打算把那条线延伸到他们并没拥有的土地上。如果他们有意要在新获得的土地上延伸这条线,那他们为什么不说出来?他们要说的就同他们说过的一样容易:在我们所拥有的密西西比西部所有的土地上,或者今后可能获得的密西西比以西的所有土地上,永远禁止实行奴隶制。如果他们果有此意,他们就会说出来了。扩大该法案适用范围的意图并没有在法案里提出,在任何历史同时期的历史资料里也没提。法案本身和那时期的历史资料都没有提到任何扩大的原则。而且无论是根据众所周知的解释法典和合约的常规,还是根据常识,都推断不出这种原则。

另一个事实就是,根据这个法案,密苏里作为该线以北的蓄奴州加入联邦。该事实证明了密苏里法案具有专门针对性特征,证明密苏里线并没有打算作为自由州和蓄奴州的现在和将来的通用分界线,该线以北永不蓄奴,而且也证明了该法案的意图没有超出其文字表达。如果该法案包含任何可能原则,我们就必须求助整个法案来弄清所含的原则是什么。根据这个规则,南部完全可以主张:既然他们在法案建立伊始可以在线以北建一个蓄奴州,那他们就有权在该线向西无限扩展过程中间或在该线以北再建一个。这就可以看出试图从《密苏里妥协案》中推断出一条可能原则的荒谬之处。

当我们对《韦慕特但书》投赞成票,我们就是在投票把奴隶制从整个墨西哥获得的土地上清除出去,一点也没想到我们是在投票让奴隶制进入几百英里之外的内布拉斯加。当我们投票反对延伸密苏里妥协线,一点也没想到我们是在投票废除业已存在30年之久的老线,以为我们这样是为了废除《密苏里妥协案》是荒唐的!就如同说因为到目前为止我们禁止占领古巴,因此我们原则上反对我们先前取得的那些领土,并决心把他们从联邦剔除出去一样荒唐!就如同说因为我不愿意扩建我的住宅,因此就决定毁掉我现有的住宅一样荒唐透顶!如果你放火烧我的住宅被我捉住,你却反咬一口说我指使你放的火!在投票赞成《韦慕特但书》,在投票反对延伸密苏里妥协线时,我们从来没有想到要扰乱最初的《密苏里妥协案》,这方面最有力的证据就是,那时那里有,现在仍然有大片的优质的零散的土地未开发,那片几乎同密苏里州一样大的土地就在阿肯色西面,密苏里妥协线南面,而且我们从未禁止在那里实行奴隶制。我希望大家对此要给予特别的重视。这块土地北部边界紧接最初的密苏里妥协线,据此理所当然是属于可以实行奴隶制区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这块土地过去到现在一直闲置在那里,我们从没有努力过想把它从南方夺过来。我们为禁止奴隶制进入从墨西哥获得的土地而斗争,但我们对这块土地从未动过一根手指头。难道这还不足以证明我们向来一直奉《密苏里妥协案》为神圣之物么?无论于我们有利还是于我们无利,我们一直如此。

道格拉斯参议员有时主张,密苏里线本身原则上仅仅是1787年法令规定的分界线的扩展版,也就是说是俄亥俄河一线的延伸,我认为这种说法表面上看就站不住脚。我要说,看一眼地图就会清楚,密苏里线比俄亥俄河向南延伸得更远。假如我们的道格拉斯参议员在提出延伸主张时坚持向南推进的原则,或许还不会这么容易就被否决。

但是,接下去又有人说,1850年的那些妥协案以及两党于1852对其作出的认可,确立了一个要求废除《密苏里妥协案》的新原则。对此我依然持否定态度,并要求拿出证据。我已经充分阐明了1850年的那些妥协案为何物。虚拟废除《密苏里妥协案》是从那些妥协案的某一部分推断出来的(因为人们已承认这部分没有明确措辞说要废除《密苏里妥协案》的),这部分指的就是有关犹他和新墨西哥法令的条款,该条款允许他们在以州的身份加入联邦时,是否实行奴隶制由他们看情形自行决断。我现在坚持这个条款是为犹他和新墨西哥专设的,并不是为了其他任何什么地方。这个条款与内布拉斯加没有直接关系,就如同它与月亮上的土地没有直接关系一样。但是,他们却主张该条款原则上与内布拉斯加有关系。那我们就来理论理论:北方之所以同意这个法案,倒并不因为他们认为法案本身是正确的,而是因为他们为此得到了补偿,同时获得了加利福利亚作为自由州加入了联邦,这是他们为《韦慕特但书》进行斗争获得的所有收获中的最好部分。他们还使德克萨斯境内居住地的蓄奴范围有所缩小,还在哥伦比亚特区废除奴隶贸易。为了所有这一切值得期待的目标,北方是可以作出一些让步的,而且他们确实在犹他和新墨西哥的条款上对南方作出了让步。我倒并不是说在法案通过时,全体北方人或是大部分人同意让步,而是在投票时加上了足够多的南方人同意让法案获得了通过。现在可以假借这种安排的原则要求我们同意这个条款同样应用于内布拉斯加而根本不给任何等价的补偿吗?再给我们一个自由州,把德克萨斯的边界再往后缩一点,把哥伦比亚特区废除奴隶制的工作再前进一步,这就跟以前一样我们两不吃亏。但是不要要求我们作出以前的让步而不付任何代价,如果你们再要以前的好处,那就得再付报酬。这就是1850年那些妥协案的原则。确实,如果说在那些特定条款背后有什么原则的话,那就是等价交换的原则。

还有,假如国会那时有意决定,未来所有的准州在加入联邦时,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实行奴隶制,那它为什么不这样说呢?大家都知道,如果议案有这样一条具有普遍意义的条款,就不可能获得通过。那么,他们当时有没有,或能不能建立一条与他们意图相悖的原则呢?再者说,假如他们打算建立这样一个原则,凡是由国会控制的地方,应该由民众自行决定是否适合发展奴隶制,那他们为什么就不授权哥伦比亚特区的民众在这些规定范围内来自行废除奴隶制呢?我个人知道这并不是不做,而是没人想到这样做。六年前,国会议员有人这么说过,华盛顿特区有公民也这么说过,我没有听说过哪一个人会怀疑在特区内有大多数白人不愿意逐渐解放奴隶给奴隶主以补偿。但是国会不作为,他们就什么也不能说,而且国会只说了声“不行”。国会1850年的各项议案中就明显包含奴隶制主题,如果他们当时建立了原则,允许人们自主解决奴隶制问题,那么他们为何不把那个原则运用于特区的人民?

还有就是1851年通过的伊利诺伊议会的决议案提出要废除《密苏里妥协案》的事。对此我仍然持否定态度。无论对那些决议案的语言文字批评出什么结果,人们都会认为他们仅仅是赞同1850年的那些妥协案,认为我们的参议员们可以不对《韦慕特但书》投赞成票。所有民众都是活生生的见证人,证明这仅仅是他们的想法而已。最后,有人问道:“假如不把犹他和新墨西哥的条款运用到未来所有的区域,那1852年我们同意1850年的那些妥协案的意图何在呢?”

对我自己来说,回答这个问题最简单不过了。我没有要求废除或者修改奴隶逃跑法;没有要求在哥伦比亚特区废除奴隶制;没有要求抵制犹他和新墨西哥加入联邦,哪怕他们要求以蓄奴州的身份加入;我也没对其他地区有什么想法,因为我知道,我们没有哪个地区的奴隶制不是定了型的。至于内布拉斯加,我觉得它的性质已经被《密苏里妥协案》确定了30年了,就像我在伊利诺伊的家乡那里的性质一样,是铁定不移的。至于新获得的地区,我说过我们要“当日难处当日毕”。每当我们获得新的土地,我们就极力效仿先例设法解决。这就是我的回答。我怎么想就怎么说的,我也呼吁人们都对自己这么说:是否那不也是自由州的普遍意义所在吗?

现在轮到我反问几个问题。假如根据某件事或者所有这些事,要求过废除《密苏里妥协案》,那么这个要求为什么不早一点被接受?为什么废除要求在1853年内布拉斯加法案里不提?为什么在1854年的原始法案里也不提?为什么却在所附的报告里把废除一事定性为对1850年所遵循的路线的背离?为什么对这种现象一再出现而置若罔闻呢?

我明白道格拉斯法官现在辩白说,后来明确废除《密苏里妥协案》对法案没有实质性的变动。这种辩词对我来是似乎是“妙”到了极点,这好像一个人硬说白与黑没有区别一样。但是,他还是承认法案有一处文字上的更改,而且是遵从其他参议员的意见所作的更改,不这样更改他们是不支持法案的。这证明了那些其他参议员认为这个更改是实质性的,而且道格拉斯法官也认为他们的意见值得遵从。因此,这也说明了法官先生本人的观点在他大脑里也没有坚实的根基,我认为人们相信,而且继续相信,就是这一更改产生了所有的纷争。

因此我断言,民众们从来没有要求废除《密苏里妥协案》。

现在我来考察废除《密苏里妥协案》及其公开的原则在本质上是否正确。我坚持认为是不正确的。就拿这个特例来说,在我们从法国手里购得的土地上,就奴隶制的建立有的赞成,有的反对,两方争得难解难分。当时所购得土地的最好部分是南部,那里早就是个蓄奴州了。这个争端也是通过让密苏里作为一个蓄奴州加入联邦而彻底解决,但同时附有一个协议,那就是在所购得土地的剩余部分,在某一条线以北,永远禁止实行奴隶制。至于在这条线以南的剩余部分,情况该如何决定只字没提。但是或许公正的含义就是,如果它选择了奴隶制,那它就可以以一个蓄奴州加入联邦。南面部分,除了上面提到的那部分外,后来确实以蓄奴州的身份加入了联邦,这就是阿肯色州。从1820年以来的这些年中,北部一直是个荒无人烟的地区。最终这个地方也有人定居了。时机成熟,爱荷华以自由州进入联邦,明尼苏达建立了准州政府,没有取消奴隶制限制。最后,该线以北唯一剩余的土地,堪萨斯和内布拉斯加将要组建,提议并通过一个议案,要把存在34年之久的那条老的分界线给去除掉,好让整个地区引进奴隶制。现在依我看,这显然是不公正的。经过一场激烈而危机四伏的争议之后,双方通过分割争论焦点而重归于好。其中一方首先获得它自己的份额,任何力量不得干涉,然后再夺取另一方的份额。就好比两个饥饿之人共分一块面包,一方快速吞下他的一半,然后乘另一方刚准备把他的一半放到嘴里时就劈手把这一半夺走!

让我暂时丢开这一主要话题,来谈一件我认为次要的话题。有人坚持认为奴隶制无论如何不会进入堪萨斯和内布拉斯加。这是一剂镇痛药,一段催眠曲。我倒希望不会这样,但是我们不要过于自信。从气候来看,瞄一眼地图便知有五个蓄奴州: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肯塔基和密苏里,还有哥伦比亚特区,都在密苏里妥协线以北。1850年人口普查显示,这些州里有867,276名奴隶,占全国奴隶数的1/4强。

因此,不是什么气候会使奴隶制脱离这些个准州。这一大块地区有什么独特的个性么?密苏里的整个西部边界同这些准州相连,并且奴隶制已遍及它的西部各县。我甚至听说,同白人的比例一样,密苏里西北部一个县的奴隶,比该州任何一个县的奴隶还要多。奴隶制直逼该州以前的西部边界,另外,最近西北部的部分边界向西稍稍移了一些,奴隶制也立马跟上。现在,一旦限制撤销,还有什么能阻止奴隶制进一步推进呢?气候是阻止不了的。该地区没有什么特别的东西可以阻止——整个自然界都没有什么可以阻止。民众的意愿可以阻止么?所有最接近那个地区的人都赞成奴隶制扩张。反对奴隶制的北方人倒是更多,但是借用句军事术语,毕竟战场离他们的军事基地太远了。

但是,又有人说,内布拉斯加目前没有有关奴隶制的法律,因而,把奴隶带到那儿,奴隶就自由了。可这只是理论,实际是行不通的。无论什么形式的奴隶制,最初都是在没有法律的情形下引进的。我们发现,最早的与之有关的法律倒不是引进奴隶制,而是把奴隶制当作一个已存在的事物加以规范。现在一个白人把他的奴隶带到内布拉斯加,这个白人会告诉奴隶说他自由了?谁会把他一个奴隶带到法庭给他证实说他自由了呢?这个奴隶对他在法律上已获自由一无所知,他仍旧作为苦工砍啊、劈啊、耕啊、种啊的。别的奴隶也被带进来,重复的是同样的命运。最后,一旦对奴隶制存废问题表决的时刻到来了,奴隶制实际上已经在那块土地上存在已久,很难轻易消除了。排除奴隶制直到投票,直到人们投它赞成票,对于世上任何一个有4万人口的群体,对于其一般动机就是移民和定居而聚在一起的群体来说是办不到的。让奴隶和白人在定居伊始就同时进入这个地区,是下了一笔精确谋划的赌注,这一赌注在内布拉斯加这一局算是赚了。

有人问我们:“尽管有解放奴隶的一般法律原则,奴隶还是进来了,那么就算有明确的成文法,奴隶还不是会照样进来吗?即使有《密苏里限制》的存在,他们还不是进来了吗?”我的回答是,在后一种情形下,一个人要把他的努力财产带进来,要比在前一种情形下,需要更大的胆量,因为这个国会的明确法令是众所周知的,并受到全体,或近乎全体的一致尊重。而那个没有法律就是自由的法律的负面原则除了律师之外没什么人知道。对于其中的实际差异我们是有经验的。尽管有1787年法令,还是有一些奴隶被带进了伊利诺伊使其成为了半奴隶状态,但是奴隶数目还没有多到在制定宪法时让奴隶制获得投票通过。可是在毗连的密苏里地区,那儿没有1787年法令,没有限制,奴隶被成十倍,不,成百倍的速度带进去,实际上已形成了一个蓄奴州,这是个事实,一个明摆着的事实。

另一个催眠曲性质的论调就是,带奴隶进入新的地区并不增加奴隶的数目,并不使一个本来自由的人成为奴隶。这样说有一定的道理,我乐意听到这样的话,但这并非百分之百正确。非洲奴隶贸易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如果我们把我们中间的来自外国的白人以及1808年后到这儿的外国人后代作合理推算,我们将发现黑人人口数的增加超过白人人口数,差距之大难以解释,只能认为他们有一部分也是来自于非洲的。如果属实,对新的地区开放奴隶制将会增加对奴隶的需求并提高奴隶的价格,这样实际上就是通过从非洲把自由人运进来,把他们卖进奴隶的藩篱,使其成为奴隶。

但是,无论怎样,我们都很清楚,把新得的土地向奴隶制敞开会永久化奴隶制,会使本来自由的人不断地变为奴隶。这种结果并不是我们想要的。在这方面我们没有法律义务压制我们的情感。

也有人说,为了对南方显示公平公正,我们必须同意把奴隶制扩大到新的地区。也就是说,你不反对我把我的猪带入内布拉斯加,因此我必须不反对你把你的奴隶带进去。现在,只要猪和黑人之间没有区别,我就承认这一说法完全符合逻辑。但是,既然你们由此就要求我否定黑人的人性,我就想问问你们南方人,你们自己是不是向来都是愿意如此的。好就好在生在这个世界上的人只有一小部分是天生的暴君,蓄奴州和自由州都是如此。无论是南方和北方,大多数人还是具有人的同情心的,他们没有泯灭这种同情心,就像他们还没有失去肉体痛苦的感觉一样。南部人胸中怀有的同情怜悯之心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表现出来,他们觉得奴隶制是错误的,意识到毕竟黑人也是有人性的。如果他们对此否认,那我就问他们几个简单明了的问题:1820年你们同北方人一道,几乎一致同意宣布非洲奴隶贸易为海盗行为,并同意对此行为处以极刑,你们为什么这么做?如果你不觉得奴隶制是错的,那你们为什么拥护绞死奴隶贩子?他们的所做作为只不过就是把非洲野生黑人带过来加以买卖而已啊,但你们从来就没想到过要把那些捕捉和出售野马、野牛和野熊的贩子处以绞刑啊。

还有,你们当中有个鬼鬼祟祟的人,属于那种地头蛇一类的人,通常被称作“奴隶贩子”。他瞄准你有不时之需,慢慢接近你,压低价格买你的奴隶。如果你别无选择,就只能把奴隶卖给他;如果你有办法,你就把他赶出家门。你从心底鄙视他,不拿他作朋友,甚至不把他当作诚实的人对待。你的孩子千万不能跟他的孩子玩。你的孩子可以自由自在跟小黑人嬉闹,但就是不能跟“奴隶贩子”的孩子玩耍。如果你没办法非得跟他打交道,你会竭力碰都不碰他一下把事情熬过去。见到人与他握手很正常,但碰到奴隶贩子你就免了这个程序,本能地回避同这个阴险狡猾的人接触。一旦他发财后洗手不干了,你却仍旧记住他,仍旧与他和他的家人断绝往来。这是为什么?你们可不是这样对待贩玉米、贩牲口和贩烟草的人啊。

不仅如此,在联邦各州和其他各地区,包括哥伦比亚特区,有433,643个自由黑人,按照每头黑人值500美元计算,总货款在两亿美元以上。值这么多钱的财物没有主人而任凭它们到处乱跑怎么行呢?我们可没看见自由的马和自由的牛到处乱跑啊。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所有这些自由黑人都是奴隶的后代,或者其本人就做过奴隶。要不是什么东西对他们的白人主人起了作用,诱使他们承受巨大的经济牺牲而解放他们,那他们现在还是奴隶。那种东西到底是什么呢?这会不会是弄错了?所有这一切都是你们的正义感在起作用,是你们的人类的同情心在不断地提醒着你们,那些可怜的黑人也有天赋的权利。否认这种权利,使黑人仅仅成为商品的那些人理应受到惩罚,理应受到鄙视,理应被处死。

既然如此,你们为什么却叫我们去否认奴隶的人性?为什么却叫我们把奴隶仅仅当作猪一样看待?为什么却叫我们去干你们自己不愿干的勾当?为什么有2亿美元诱惑你们都不愿做的事却叫我们去白做?

但是,支持废除《密苏里妥协案》还是有一个有力的论据,那就是“神圣的自治权利”。这个论据,似乎我们杰出的参议员即使在众议院里也难找到对手。有位诗人说过:“傻瓜冲进去的地方,天使是不敢涉足的。”

按照这个说法,我冒着被认为是傻瓜的危险挑战这个论据,我冲进去了,不顾危险握住了大牯牛的角。

我相信我理解并能真正尊奉自治权利。我对自治权利的笃信是以我内心深处的正义感为基础的,这种自治权利是指每个人都应该按照自己的心愿处理属于自己专有的一切。我把这种自治原则推广到一个个社区,也推广到每个个人。之所以扩充这个原则,是因为它不仅在政治上是睿智的,同时在本质上还是公正的。其政治上的睿智性,是指它可以使我们免于因无关的事而互动肝火。比如在这里,或者在华盛顿,我就不必为弗吉尼亚的牡蛎法揪心,也不必去为印第安纳的小红莓法而烦恼。

自治的学说是正确的——绝对正确!永久正确!但是它用在这里却不恰当。或者我不如说,是否正当使用自治取决于黑人是不是人。如果黑人不是人,那么为什么是人的人就可以借自治之名,随心所欲地处置他们。如果黑人是人,那么他们却不能自治的事实不就从根底里彻底地破坏自治了么?白人自己管自己叫自治,可他们除了管自己之外还管别人,那就超出了自治,叫专制了。如果黑人是人,那么我古老的信条教导我“人生来平等”,一个人就没有道义上的权利把另一个人变为奴隶。

道格拉斯法官时不时地以尖酸刻薄的口气演绎我们的论据,说什么“内布拉斯加的白人特好,可以进行自治,但是没有好到足以管理那几个可怜的黑人!!”

对,我不怀疑内布拉斯加的人民同别的地方的普通民众现在一样好,而且将来仍旧是一样好。我不说反话,我真正要说的就是:没有人能好到这种程度,就是没有得到别人的同意,就能统治另一个人。我认为这是一个主要的原则——绝对是美国共和主义的根基。我们的《独立宣言》里写道:

我们坚信如下真理不言自明:每个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每个人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为了确保这些权利不受侵犯,人们建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利来源于被统治民众的意愿。

我现在引用这么多话只想证明:根据我们古老的信条,政府的正当权利来源于民众的意愿。可现在的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关系已走向极端,完全违背了这一原则。奴隶主统治奴隶不仅没有获得奴隶的同意,他们制定的用来对付奴隶的一套与他们用来规约自己的那一套完全不同。允许所有被统治者在政府里有同等的发言权,如此政府,而且仅有如此的政府,才能算得上是自治政府。

不要说我是在主张要求建立白人与黑人之间的政治和社会平等,我说过我不会这样主张。我现在不是对因为黑人已经存在于我们中间而产生的紧迫性这个论点进行反驳,我在对把允许黑人带到他们从未去过的地方定为一个符合道义的论点进行反驳——我是在反对把一样坏的东西扩大开去,在这个坏东西业已存在的地方,我们必须竭力设法应对。

为了支持如此运用自治学说,道格拉斯参议员援引了我们革命前辈们的一些意见与范例。我很高兴他有这样的列举,我热爱那时的前辈们的情感,并将非常高兴地遵从他们的建议。道格拉斯参议员向我们表明,当那些殖民地考虑脱离英联邦,为自己建立新政府的时候,有几个州吩咐它们的代表在拥护这一举措时,要求附带如下条件:必须允许每个州以自己的方式管理它们的内部事务。我在此引用的只是大致意思,不是原话。这话是对的,我看不出什么值得反对的地方。我也认为这话同各州中间存在奴隶制的事实有一定的关系,对此我不作否认。但这话同把奴隶制送进新的地区有任何关系吗?这就是问题所在。还是请我们的先辈们自己来回答这个问题吧。

就是这同一代的人,而且主要就是这一代的那些个人,他们宣布了这项原则——就是他们宣布了独立——就是他们把独立革命战争进行到底了——就是他们后来制定了我们至今仍生活在其下的宪法——而且就是这些人通过了1787年法令,宣布奴隶制永远不得进入西北部土地。我深信道格拉斯法官一定认为先辈们在这一点上自相矛盾。我认为在这里道格拉斯法官和前辈们是有识别力差异的。但是无论如何他也没有丝毫根据可以认为,在这场争论中先辈们的主张——先辈们的范例——先辈们的权威——是支持他那种做法的。

再说内布拉斯加,虽说仅仅为一个准州,难道就不是我们的一部分了么?我们没有拥有这个州么?如果我们放弃对它的控制,不就放弃了自治的权利了么?内布拉斯加是我们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假如你们说就因为仅仅是部分,所以我们不应该控制它,那么其他每一部分都应该一样。但当所有的部分都消失了,整体又会怎样?那时我们还会剩下什么?没什么可管理了,还要一个全国的政府有何用?

但是你们会说,这个问题更与内布拉斯加人民的利益休戚相关,所以该由他们自己来决断。按照此规则的话,那你们必须要让每个人自己说他们要不要奴隶。第31个公民说第32个公民不应该拥有奴隶,第31个州的人民说奴隶制不应该进入第32个州,前者相比后者在道义上并没有高到哪儿去。

可是,如果说让内布拉斯加的人民把奴隶带进去并在那里蓄奴是他们的神圣权利,那么他们要从最便宜的地方买进奴隶也同样是他们神圣的权利了,而且那个最便宜的地方便是非洲海岸了,只要你们同意不因为他们去那儿买奴隶就把他们绞死。你们必须也要把这个限制从神圣的自治权利中撤销掉。我清楚你们会说把奴隶从各州带到内布拉斯加不会把自由人变成奴隶,但是非洲的奴隶贩子也会说同样的话。他会说他并不把自由的黑人捉过来,会说他发现那些黑人时他们已经是黑人捕获者手中的奴隶,他可是老老实实地以每个奴隶一块红棉布手帕的代价买来的。这可是非常便宜的了,把做这种可盈利的买卖的人绞死可是严重剥夺他们神圣的自治权利!

另一个反对自治权如此使用的重要意见是:它使最初的少数人剥夺以后的多数人自由的地行使自治权。最初的少数人可以把奴隶制引进来,但随后的多数人不会那么容易把奴隶制清理掉。现在的蓄奴州都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如果我们现在没有奴隶,那该多好啊!”他们现在不能如愿享有自治,其实是被当初少数人剥夺了自治权而已。当初我们的宪法制定时,整个国家的情形亦是如此。

奴隶制是否应该进入内布拉斯加或其他新的准州,不单单只是关系到有可能去那儿的人们的切身利益。举国上下都希冀这些土地能够得到最好的利用,因而我们想把这些个地方变为自由白人的家园。但是,一旦奴隶制扎了根,这就很难实现。蓄奴州应该是贫苦白人迁出而不是他们迁入的地方。新的自由州是贫苦人们去定居和改善自己生活境况的地方。为此,国家需要这些个土地。

更糟糕的是,蓄奴州和自由州还存在着宪法上的关系,这对自由州来说是屈辱的。因为我们在法律上负有义务,要捕捉并归还奴隶主逃跑的奴隶——这是一项肮脏的令人生厌的工作,我相信普遍来说奴隶主相互之间是不愿干这些事的。还有,在对政府控制方面——也就是在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方面——蓄奴州占了我们大便宜。按照宪法,每州有两名参议员——按其人口数,每州还有相应数量的众议员——而且每州有一定数量的总统选举人,其总数等于其众议员和参议员之和。但在为此而确定各州人数时,5名奴隶算作3名白人。奴隶们不投票,只计数字,好用来增加白人投票的影响力。

这种情况的实际效果用南卡罗来纳和缅因两个州作比较可作较好说明。南卡有6名众议员,缅因与此相同;南卡有8名总统选举人,缅因的情况亦与此相同。到此为止两州都是完全相等的,而且,两州的参议员当然也相同,都是2名。因此,在对政府控制方面,两州完全不分强弱。可是在白人人数方面又是怎样的情况呢?缅因州有581183人——而南卡仅有274567人。缅因的白人相当于南卡的白人数两倍还超32679人。因而,南卡的每个白人抵得上缅因的任何白人的两倍还有余。这完全是因为南卡除了自由民以外,还有384984名奴隶。同对缅因州一样,对其他任何自由州的白人来说南卡都具有完全相同的优势。他在我们这群人中一个顶两个还有余。蓄奴州的所有公民对自由州的公民都占优势,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有这样一个绝对事实,一无例外,就是任何一个蓄奴州里不是选民的人,却在政府里拥有比任何自由州里的任何一个选民更多的合法权利。没有切实的平等可言,情形向来于我们不利。这项原则总共让蓄奴州在现在的国会里额外多了20名众议员——比他们赖以通过的内布拉斯加法案的人数总和还多出7名。

虽然这显然不公平,但是我倒不是为了抱怨而提起它,因为这是早已定好了的。这已经写入了宪法,我不是为那个原因,或者任何别的原因提议去破坏或者改变宪法,或者对宪法置若罔闻。我是非常、彻底并坚定地拥护宪法的。

但是,当有人告诉我,要我必须完全听任别人去决定是否要培养新的合伙人,并根据同样的有辱我人格的条件把他们带入我的事业,我将婉言谢绝。我坚持认为,我到底是个完整的人还是同别人相比仅仅是半个人这个问题,多少是我关注的一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任何人没有所谓的神圣权利代我做出决定。如果我这样做有错误的话——如果那个去内布拉斯加的人,他决定他是否是与我等同或者顶得上我两个的权利真是他神圣的自制权利的话,那么等他行使完权利,我也因之缩小到我本来人形的一个较小的部分之后,我将请求某位精于神圣权利的奥妙的先生为他自己准备一台显微镜,透过显微镜窥视一下,看他能否找到我的神圣权利已经变成啥样了!他们肯定太小,小得肉眼无法看见。

最后,我坚持认为,如果有样东西全体人民有责任除自己之外绝不托付于他人,这种东西就是保护他们自己的自由和制度并使之永存。如果他们同我一样,认为奴隶制的扩张相比其他任何一个或者其他所有原因会使他们遭受更大危险,那么,如果他们还把这个问题,连同他们国家的命运交给一小撮仅仅在乎自己眼前私利的小人的话,他们会是多么怯懦不忠啊!如果奴隶制的扩张问题无足轻重——是一个不会造成多大伤害的问题——那大可就此把它撇在一边。但既然是头危险的猛兽,国家强劲的铁腕难道应该松开它,而把它交给如此一群胆小的人去看管?

关于道格拉斯法官有力的自治论据我已经给出了回应。滚吧,神圣“自治”!安静地滚吧!

但是,内布拉斯加法案被极力推崇为挽救联邦的有力举措。好!我也力求拯救联邦。我痛恨奴隶制之至,但是为了不看到联邦解体,我宁愿扩大奴隶制。就如同我为了避免更大的祸害而宁愿容忍一个大祸害一样。当时,当我着力拯救联邦时,我至少相信,我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有助于我的目的。就我看来,内布拉斯加法案不具备这种功能。

“其中没有拯救的成分。”

更精确地说,内布拉斯加法案倒使唯一一样危害联邦的东西加重了。该法案尚未产生的时候,举国上下一片和平与宁静。国民都在期待着新的联邦纽带的形成,我们面前仿佛延伸着一条和平与繁荣的康庄大道。在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里,除了试图废除《密苏里妥协案》之外,几乎不会出现什么可以再一次引起奴隶制的风波。我们所拥有的每一寸土地上的奴隶制问题都已经彻底解决了,而且各方都立下誓言予以遵守。确实,这块大陆上已经没有无人居住的土地提供给我们了,除非是一些最靠北的地方,而那些地方完全可以不予以考虑。就当时的情况,连善于制造分裂的恶魔本人也一筹莫展,找不到办法让我们再度互相倾轧,除非就是靠背信弃义,破坏过去的一些和平措施以达到目的。那个恶魔的智囊们似乎占了上风,于是《密苏里妥协案》被废除了,于是,我认为我们现在就处于前所未有的奴隶制风波之中。谁对此负责?是那些抵制这一法案的人,或者是那些无缘无故提起这一法案并强行把它通过、同时也知道法案必须而且将会被抵制的人?法案的制造者预料到法案会被当作扩张奴隶制的手段,该手段又会因为对信念的粗暴践踏而更显卑鄙。无论你怎样狡辩,无论你狡辩多久,法案的真相已经大白于天下。这样,该法案不可避免会引起风波。奴隶制植根于人本性中的自私——与之相对立的,是人本性中对正义的爱。这两种本性是永远对抗的,一旦被卷入剧烈的对抗,正如奴隶制的扩张所引起的那样,随之而来的必定是无休止的震颤、剧痛和惊厥。无论是废除《密苏里妥协案》,废除所有妥协案,还是废除《独立宣言》,废除过去所有的历史,你还是不能废除人的本性。人的丰富的正义本性还是认为奴隶制的扩张是错误的,就是出于这种本性,人的嘴还是要继续说话的。

内布拉斯加法案的结构也是非常奇特的。人民将自己解决奴隶制问题,但是他们将什么时候解决,将如何解决,或者,一旦问题解决了,是否保持原样,还是要经历新的无休止的考验,关于这些法案都没说。奴隶制问题是由十几个第一批来的定居者来决定,还是等到来100个人才决定?是由人民来投票决定,还是由立法机构来投票决定,或者是由任何其他方式的投票决定?对于这些问题,法案没有给出回答。这有点奇怪,因为当有人提议给议会明确权利以废除奴隶制时,这个人就会被支持法案的人给轰下台。这件事是值得牢记在心的。东部的一些美国人正在把移民派送到内布拉斯加,想把奴隶制从内布拉斯加排除出去,而且就我来看,他们期待着这个问题通过某种投票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是,密苏里人也是清醒的,他们与这个有争议的地区仅一步之遥。他们举行会议,通过决议,但对于投票决定奴隶制只字不提。他们的决议说奴隶制早已存在,更多的人将会去那里,他们早已待在那里的人将要保护奴隶制,主张废除奴隶制的人将被绞死或者被逐离。在整个过程中,猎刀和六发左轮手枪随时可见,但就是见不着投票箱。其真正的结果会是怎样呢?每一党派内外都有数不清坚定的支持者,这场纠缠难道没有可能酿成格斗和流血冲突吗?在奴隶制这个问题上,还有什么发明比内布拉斯加方案更适合引起暴力和冲突呢?我不指控,也不相信这是国会的意图。但如果他们果真搭建了角斗场,并在其中放了拳击手让他们靠拳头解决争议的话,那么这场争斗将是不可避免的了。而且一旦开战,双方会采取和平的,能拯救联邦的方式吗?为此所流的第一滴血就不会真正成为联邦的丧钟么?

《密苏里妥协案》理应恢复。为了联邦的安危,它理应恢复。我们理应选举成立个众议院以通过投票来使之恢复。如果因为什么原因我们做不到这一点,那随之将会发生什么?奴隶制或许会也或许不会在内布拉斯加建立,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将否定了——从联邦委员会里摒弃了——妥协的思想。打这以后,谁还会相信有全国范围内的妥协了呢?互相让步的精神——就是这精神首先赋予了我们宪法,然后又三次挽救了联邦——就被我们扼死,并永远丢弃。我们将用什么取而代之呢?南方因为胜利而欢呼雀跃,还欲图谋更大好处,北方呢,因为认为被出卖,耿耿于怀,酝酿着复仇。一方若挑衅,另一方必愤恨;一方若嘲弄,另一方必回应;一方若攻击,另一方必报复。北方已经有些人公然反对所有的宪法限制,抵制执行逃跑奴隶法,他们甚至威胁到有些州现存的奴隶制。

南方也有些人声称自己有宪法权利,把奴隶带到自由州并在那里蓄养——他们要求恢复奴隶贸易,要求同不列颠缔结条约,并据此可以从加拿大索回逃跑的奴隶。目前这两类人为数尚少。如果《密苏里妥协案》最终被废除,随之废除的就还有为了全局的妥协精神,这些是否会为一方壮胆而使另一方积怨,并最终使双方人数的数量剧增,对于联邦的热爱者来说,是一个严肃的问题。

但是,恢复了妥协案,接下去又怎样呢?我们由此就可以恢复国民的信念,恢复国民的自信,恢复国民的兄弟情义。我们由此就可以恢复忍让和妥协的精神——就是这种精神使我们过去屡经危险而立于不败,也值得我们托付今后的平安。南部理应加入到这个事业中来,国家的和平于他们跟于我们一样珍贵。对于过去的记忆和未来的希冀,他们同我们担负同样的责任。这对于他们来说可是伟大的举动——不仅精神伟大,效果也伟大。对于国家来说,这值得一百年的和平与繁荣。他们要做出什么牺牲呢?他们仅仅要把很久很久以前考虑要给我们的东西给我们;要把他们到现在还没要的,还没争得到的或者还没关注过的东西给我们;要把别人硬塞给他们,让他们和我们一样吃惊的东西给我们。

但有人说我们不能恢复妥协案,说尽管我们选举了每一位下议院的议员,但参议院还是会否决我们的。确实,通过内布拉斯加法案的议员,不管今年和明年的选举结果如何,大多数参议员还是保留他们的席位的。但是,假如这些选举中的选民明确表明他们反对内布拉斯加法案,这些参议员们还会不顾他们的意愿么?他们还会既不遵从,也不为那些愿意遵从的人让位么?

但是,即使我们不能从严格的意义上恢复妥协案,为了支持妥协案恢复举行一场投票行为本身也是有重大意义的。这样的投票在道义上的分量是怎么也不会被高估的。内布拉斯加法案的制造者们根本不会满足毁灭妥协案的——使其原则化,才是他们宣称的伟大目标。对他们来说,内布拉斯加本身仅仅是件不起眼的小事——确立一个未来行事原则,才是他们的迫切愿望。

所谓的未来行事原则就是在普天下根植奴隶制,地方性的、无组织的反对休想阻止它的蔓延。现在,如果你们想同意他们这种做法——假如你们想建立这种原则——你们就同意好了。我只能表示遗憾,因为那是你们的权利。相反,如果你们反对这个原则——不愿意承认它——那就别让花言巧语使你们迷失方向,直接投反对票好了。

有些人,绝大部分是辉格党人,他们谴责废除《密苏里妥协案》,但是对其恢复却迟迟不肯表态,唯恐被冠以废奴主义者同党的头衔。能否允许我以一个老辉格党人的身份平心静气地告诫他们,他们这样做是很愚蠢的呢?谁对就拥护谁,谁正确就与他同仇敌忾,谁错误就与他分道扬镳。在《密苏里妥协案》的恢复上与废奴主义者站一起,但如果他试图废除逃奴法,就反对他。在后一种情况下,你们是与南方的脱离主义者为伍。那又怎样?你们仍然是对的。在两种情况下你们都是对的。在两种情况下,你们都在反对危险的极端。在两种情况下,你们都是站在中间的立场上,使得联邦这艘大船平稳航行而不至于倾覆。在两种情况下,你们都是站在民族的立场上,不折不扣是为了民族的利益。这就是优良的老辉格党员的立场。一旦为了怕被卷入某小帮派而放弃这一立场,就算不上辉格党人——算不上一个真正意义的人,更算不上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美国人。

我尤其反对这样一个所谓的新观点,说什么内布拉斯加法案在国家层面上给了奴隶制一个什么公认的原则意义。我反对这一观点,因为它承认一个人把另一个人变为奴隶在道义上有正确性这种谬论。我反对这一观点,因为这对自由的人民来说是一种危险的调戏——这证明了我们在感觉富足时已忘记了正义——证明了我们已经不再把自由当作原则予以尊重,这是十分可悲的事。我反对这个观点,因为共和国的先辈们对此也是回避和不齿的。他们曾经承认的有利于奴隶制的唯一的论据就是“迫不得已”,这个论据迫使他们走多远,他们就走多远,仅此而已。当时先辈们发现奴隶制已经存在于我们中间,感到无能为力。他们只能怪罪英国国王同意引入奴隶制。在宪法制定之前,先辈们禁止奴隶制进入西北准州——当时我们拥有的唯一一个没有奴隶制的地区。在制定和通过宪法时,先辈们在整部宪法里禁用“奴隶”和“奴隶制”这样的字眼。在有关追索逃奴的条款中,奴隶被称为“为别人担负服务和劳动之人”。在20年内禁止废除非洲奴隶贸易的条款中,奴隶贸易被称为“任一现有各州认为合适准予迁入或入境之人”。这是唯一两条隐含奴隶制的条款。这样,在宪法中奴隶制被隐藏起来,就像个患病之人隐藏了自己的粉瘤或肿瘤一般。因为唯恐流血致死,他不敢立即予以切除,但是期望着某一特定时期一结束就施以切除手术。少于这个我们先辈们不能做,但多于这个我们先辈们又不愿做。“迫不得已”的境况迫使他们在奴隶制这个问题上走了这么远,但是再远他们就不愿做了。但这不是全部,宪制下最早的一届国会在奴隶制问题上持相同观点,他们极力把奴隶制限制在最迫不得已的狭小范围内。

1794年,国会禁止了一项外向型奴隶贸易——即,禁止从合众国带出奴隶去贩卖。

1798年,国会禁止了从非洲把奴隶运入密西西比准州——这个地方包括现在的密西西比州和阿拉巴马州。这比国会有权对实施宪法时即存在的各州做同样的事早了10年。

1800年,国会禁止了美国公民从事外国之间的奴隶贸易——比如说从事非洲与巴西间的奴隶贸易。

1803年,国会通过了一项法令,支持一两个州限制它们内部奴隶贸易的法律。

1807年,国会在显然仓促的情形下,提前近乎一年的时间通过了一项法律,该法律就在1808年的第一天——也就是宪法允许的第一天——开始生效,禁止非洲奴隶贸易,违者将受到经济上和肉体上的惩罚。

1820年,发觉这些法律条款不起作用之后,国会宣布奴隶贸易为海盗行为,并附上了违者处以极刑的处罚。当这一切在联邦政府内获得通过的时候,有五到六个最早的蓄奴州已经通过了逐步解放奴隶的政策,于是奴隶制在这些州内迅速地趋于消亡。

由此我们看到那个时代对待奴隶制的明白无误的时代精神,这就是反对内布拉斯加法案试图确立的原则,对此进行容忍仅仅是因为迫不得已。

但是现在奴役别人就要变成“神圣的权利”了。内布拉斯加把这事提上日程,走上了扩张奴隶制并使之永久化的大道。他们在奴隶制的背上拍了拍,说了声“上路吧,上帝助你!”打这以后,这将成为国宝——国家这艘大船的船首头像。就像人慢慢但是稳步地走向坟墓一样,我们一直在不断地摒弃传统信念,代之以新的观念。大约在80年前我们宣布了人人生来平等;但是现在我们已经跑向另一个宣言,即:一些人奴役另一些人是种神圣的自治权利。这两种原则势不两立,就像上帝和玛蒙一般处于两极,坚持一种原则,势必就要鄙视另一个。当佩蒂特为了支持内布拉斯加法案,说《独立宣言》是“不言自明的谎言”时,他只不过是同其他支持者一样,表现出了一致性与坦率而已。出席听他演讲的40多位支持内布拉斯加法案的参议员没有一人反驳过他。我也没有听说过国内有哪家对此支持的报纸或哪个演说家驳斥过他。假如这话是独立战争时期马里恩手下的人说的,尽管马里恩他们是南方人,说话的人会有什么好下场吗?假如这话是对那些独立战争时期活捉了奸细安德烈的人说的,那么说话者会比安德烈更快地被绞死。假如这话是在78年前的老独立大厅里说的,就连那个看门人也会抓住说话人的脖子,把他给搡到大街上去。

大家不要被蒙骗,76年精神与内布拉斯加精神格格不入。可是前者却正迅速地被后者所取代。

同胞们,无论南方还是北方的美国同胞们,我们难道不应竭力制止这种现象发生么?全世界的自由党人已经明确表示“美国一个倒退的体制正在毁损进步的原则,正在致命地违背着世界迄今为止最开明的政治制度。”这些话不是敌人的恶言,而是朋友的忠告。置之不顾或者嗤之以鼻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么?摒弃早期的革命实践,摒弃我们传统的信条难道对自由本身就没有危险么?为了利益我们贪婪地压榨着黑人,我们可要当心了,以免把白人自己的自由宪章也“销毁殆尽”。

我们共和国的长袍已沾染了泥污,在灰尘中拖曳。让我们重新把它洗干净吧。让我们用独立革命的精神,即使用不着独立革命的鲜血把它里里外外洗白。让我们把奴隶制从所谓的“合乎道义”转回到合乎现存法理上去吧;回到它的“迫不得已”的存在理据上去吧。让奴隶制回到我们先辈们给它规定的位置上去;让它安静地待在那里。让我们重新启用《独立宣言》以及与其和谐一致的实践理论和政策。让南方和北方——让所有的美国人——让全国各地所有热爱自由的人都参加到这项伟大而高尚的事业中来。一旦这样,不仅联邦得救,而且还使得联邦值得并永久值得挽救。我们挽救联邦,接下去普天下上百万的自由幸福的人将会站起来,称颂我们世世代代有福。

12年前在斯普林菲尔德,我说过了实质上与现在所说的相同的话,道格拉斯法官对此也做了回应——由于他也将在这里对我做出答复,我就抢先一步吧,在此谈谈他先前在斯普林菲尔德提出的论点。

他开始说我一贯认定内布拉斯加法案的原则有扩张奴隶制的效果,然后他否认该法案有此意图的,或者说否认该法案会有这个效果。

我不会就这个观点重新展开讨论,对于这个法案原则的意图性,全世界的人从一开始就相信是这样,而且会一直如此相信的。这就是这件事情的真实面目,无论是朋友还是敌人都能立即认出。那个真实面目是不可能通过狡辩所改变的,就像你不能离开黑人的皮肤去狡辩其皮肤的颜色。就像你那沾满“血腥的手”,你可以洗了又洗,可那红色的罪证仍旧附在那里,可怕地盯着你看。

接着他说,国会的干预从来没有阻止过哪个地方的奴隶制——说在西北部地区没有阻止过,在伊利诺伊也没有——说实际上,伊利诺伊是以蓄奴州的身份加入联邦的——还说内布拉斯加法案的原则从伊利诺伊驱除了奴隶制,从几个老的州里驱除了奴隶制,从所有的地方驱除了奴隶制。

这是彻头彻尾的狡辩。如果1787年法令没有从西北准州排除了奴隶制,那么俄亥俄河西北岸怎么可能完全没有奴隶制?还有,相距不到一英里的该河东南岸几乎纵贯其整个长度的区域却全部是奴隶制呢?

如果1787年法令没有从伊利诺伊排除奴隶制,那是什么使得伊利诺伊和密苏里产生如此差别呢?两州并排挨着,密西西比河仅仅从中相隔,并且两州的早期的定居者分散在相同的纬度。1810年和1820年间,密苏里的奴隶数目增长了7211名;而伊利诺伊在相同的十年里却减了51名。人口统计表上是这么写的。在那近乎整个十年当中,两地都是准州——还不是正式的州。此间,1797年法令禁止奴隶制进入伊利诺伊,可是没什么禁止奴隶制进入密苏里。奴隶制的确是进入了密苏里,而的确没有进入伊利诺伊。那是事实,难道还有人怀疑个中的缘由么?

但是,道格拉斯法官说,伊利诺伊是作为蓄奴州进入联邦的。对于这种明显与该地区已知的历史相矛盾的说法的最好回答或许就是沉默。如此大胆地断言是基于何种历史事实呢?1787年当我们第一次获得这块土地时,里面有一些奴隶,是卡斯卡齐亚的法国居民蓄养的。当时的州议会允许少量来自自由州的黑人作为契约仆人进入其中。在第一部州宪法通过之后一年的光景,这些契约仆人的总数——你们猜猜有多少?——刚好117——而自由民总数已达55094名——大约是470:1的比例。基于这种事实,该州人民修订了宪法,禁止奴隶制进一步进入,给那些签约仆人的主人某种担保,让那些签约仆人以后的子女获得自由,这根本没提及所谓的终身奴隶之说。就是根据这件小事,我们的法官杜撰了伊利诺伊是以蓄奴州的身份进入联邦的谬论。就让这些事实来回应法官先生的观点吧。

法官先生说,是内布拉斯加法案的原则将奴隶制逐出了伊利诺伊?该法案的原则首先把奴隶制根植在这儿——也就是说,奴隶制最初进入是因为没有法律去阻止它——最初进入时我们还没有拥有这块土地。是我们的人民在这儿发现奴隶制才制定1787年法令阻止它进一步发展,并一直为之而努力抗争,最后尽全力消灭了奴隶制。

但是内布拉斯加法案的原则在几个老州废除了奴隶制。的确,在上世纪的最后25年,是有几个老州采取了逐渐解放奴隶的措施,奴隶制最终也是在那些地方销声匿迹了。但是说内布拉斯加法案是触发这些消灭奴隶制的措施的诱因或许属实,也或许言过其实。最后一个老州采取努力解放措施至今已有50多年了。如果内布拉斯加法案真是这些善事的真正缔造者的话,那么它在这么长时间完全停止其作用了还怪可悲的。难道没有什么理由让人觉得是独立革命的原则而非内布拉斯加法案的原则促使那些老州的奴隶制解放?要让那些实行奴隶制解放措施的老州人民来评定的话,我完全相信,他们会认为无论奴隶解放这件事还是别的什么善事,过去不是,将来也不是内布拉斯加法案的成果。

在我陈述主要观点时,道格拉斯法官打断过我的话,说内布拉斯加法案的原则非常古老,起源于上帝造人之时。那时上帝在人面前放置了善与恶,让人去选择,并要人对他的选择承担责任。当时我认为道格拉斯法官只是开开玩笑,我也就相应地以玩笑作答。但在这一次对我的答复中他又一次提及,并作为一个严肃的论据。严肃就严肃吧,这个说法的事实并非所说的那样。上帝并没有把善与恶放在人面前让他选择。相反,上帝的确告诉人有一棵果树,上面的果实不能吃,否则就会痛苦致死。我倒不指望在内布拉斯加以这种强烈的方式禁止奴隶制。

但是,这个观点还有另一特色给我留下的印象比较深刻——这个特色就是它与“君权神授”这个古老的观点十分相似。根据后者,君主只需对上帝负责,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理其白人臣民;根据前者,白人只需对上帝负责,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置其黑人奴隶。这两件事十分相似,很自然他们会找到相似的论据来支撑自己。

我说过,运用争得的自治原则将会导致非洲奴隶贸易的恢复——这既是一个支持把奴隶带往内布拉斯加的权利的论据,同样也是支持把奴隶从非洲海岸运来的权利的论据。道格拉斯法官回答说,宪法要求遏制奴隶制,但没有要求在准州内禁止奴隶制。这是不正确的,不符合事实。无论哪种情况,宪法都没有要求国会采取行动,但宪法是授权国会了。因此,两种情形还是没有啥区别。

就我所说的蓄奴州比自由州在代表人数方面占优势这个观点,道格拉斯法官答复说,在自由州,五名自由黑人算作五名白人。而在蓄奴州,五名奴隶仅算作三名白人,所以说到底,优势还是在自由州一方。

在蓄奴州,他们是和我们一样计算自由黑人的。还有,除了奴隶之外,他们和我们一样还有很多自由黑人,比我们多33000名。这样他们的自由黑人比我们还多。由于他们还有奴隶,所以正如同我所说的那样,优势还是在他们那一边。

我认为1850年的那些妥协案是一系列等同物,这些妥协案没有一个条款可以合适地转用于其他对象,除非相应的等同物一并转移。对此法官先生给予全部否定,认为这些妥协案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也没有任何依存关系。这简直是不顾事实的乱扯。如果它们没有联系,那为什么总是被连带提出?为什么他也把它们连带提出无数次?为什么他也一贯称它们为一系列的妥协案?为什么人人都把它们称作一个妥协案?要不是与其他妥协案有牵连,为什么加利福尼亚一直被排除在联邦之外达六到七个月之久。韦氏字典给动词“妥协”的头条定义就是“通过各方互让达成的共同协议调节和解决分歧”。这精确传达了人们对妥协这个词的普遍理解。在法官先生告诉我们之前我们就知道,这些妥协案是在不同的议案里面分别通过的,其中没有任何两个议案是由完全相同一些的议员投票通过的。我们也知道,他也知道,若不是仰仗还有别的议案要通过的默契,这些妥协案中没有一个可以在国会两院同时通过。基于这个默契,每一个妥协案都获得投票得以通过,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就是这个事实,使得这些妥协案有了自己真实的内涵,也就是基于对这个事实的普遍理解,才使得这些措施获得如此能表现其真实内涵的妥协案之名称。

我曾经问过道格拉斯法官:“如果把犹他和新墨西哥法案条款转移到内布拉斯加,你可以消除别人的反对,但你如何就能在内布拉斯加还是个准州、没有建立自己的宪法之前,就让她‘完全自由’地引进奴隶制呢?——而犹他和新墨西哥法案是在建立自己的宪法并被准入联邦之时才赋予它们这个权力的。”对此,道格拉斯法官回答说,犹他和新墨西哥法案也是之前就赋予它们这个权力的,为此,他还从它们的法案中读出下面一条:“所涉准州的立法权力将推广到所有正当的立法对象,只要这些对象与合众国宪法和该法案的条款相一致。”

从上面所读的可以推出,对于立法对象问题没有任何明文规定:立法权力也仅仅有含蓄所指,因为仅有泛泛的条款“一切正当的立法对象”。对此,我坚持认为,作为一个合法条款和普通民众对此的普遍看法,犹他和新墨西哥在建立宪法时带奴隶制进入联邦所选择的明确条款,应该排除就同一立法对象的所有隐含权力——国会在作出该明确规定时,心中应该有个明确的立法对象,借此规定把这个立法对象的全部意义都表达出来。

法官还进一步绕着弯说我出于权宜之便故意忘却1853年通过的华盛顿准州法案。该法案规定从俄勒冈北部划出一部分,作为华盛顿准州。借此他就断言,俄勒冈当时还存在着的1787年法令因而也就被废除,说从马萨诸塞的查尔斯·艾伦到伊利诺伊的理查德·耶茨,几乎所有的国会议员对此法案都投了赞成票。还说他不明白,为何现在反对内布拉斯加法案的那些人当时却投了赞成票,除非就是当时的两大政党都批准了1850年的系列妥协案,批准之举仍历历在目,不便立刻废除之。

由于我以前看到过华盛顿法案,那以后我也仔细研究过,因此我断言里面没有废除1787年法令,也没有任何禁止奴隶制的规定。

说得更直白点,整个法案关于这个问题没有任何规定——事实上,法案里没有任何东西会让读者想到这个问题。按照我的判断,法案里也没有什么隐含的东西说要废除1787年法令。但这或许是从隐晦的语言里提取出来的。难道人们现在易被法律的隐含义所蒙骗,在此或许就是被意在引其入套的目的所误导么?我真心希望每个人都能彻底读一读这部法令,仔细研读每一句每一行,看看里面有没有废除1787年法令或任何类似的东西。

就华盛顿法案来说还有一点。假如该法案如道格拉斯法官所言有意识模仿犹他和新墨西哥法案的话,那它为何不像后两个法案那样,就在里面注明:在华盛顿通过其州法律时就可以选择带奴隶制或不带奴隶制进入联邦呢?华盛顿法案里没有这样的条款。我敢断定,该法案聪明的制定者们对此省略的唯一原因就是:该法案在奴隶制问题上本没有效仿犹他和新墨西哥法案的意图。

不仅华盛顿法案与犹他和新墨西哥法案有显著区别,内布拉斯加法案同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著的。按照内布拉斯加法案,人民“完全自由地”管理他们自己的内部事务,但是前面的几个法案都得提交给国会,如果国会不通过,所有的皆无效。而华盛顿法案走得更远,它以强有力和谨慎的语言,绝对禁止准州立法以设定银行或以准州的信用办理借款。这就是我们听到的被大肆吹捧的神圣的自治权利么?不是的,法官先生,内布拉斯加法案不是以1850年的什么法案或华盛顿法案为蓝本的。它并非以从亚当到当今的任何法案为蓝本。像菲利普所说的拿破仑,内布拉斯加法案是伟大的、阴暗的和与众不同的。它拥有举世无双的独创性,没有范本,在地球上连个影子都没有。

道格拉斯参议员在对我的答复中说道:实质上他一向认为这个政府是为白人而非黑人所建立的。单从事实上看,我也是这么认为的。但是,法官的话里有层含义,这层含义是他在内布拉斯加法案问题上犯错误(如果有错误的话)的关键。迹象表明,法官先生对黑人是人这个事实没有非常明确的印象,相应地他也不知道对于黑人的立法有何道义问题。按照这个观点,一个新的地区是实行奴隶制还是自由州,就像法官邻家的农场里是种烟草还是圈养带角的牲畜一样,完全是件无关紧要的事。现在,这个观点对也好,错也好,反正相当部分民众抱有完全不同的观点是肯定的。他们认为奴隶制在道义上是个极大的错误,而且他们对奴隶制的反感不是暂时的,而是永久的。这种反感以他们的正义感为基础,是不能随随便便就应付过去的。这是广大民众行动的一个伟大而持久的因素,我认为没有哪个政治家能泰然地置之不顾。

对于那些在这个法案上反对他的人相互之间意见也并不完全统一这个说法,我们的道格拉斯议员也反对。他提醒道,在我顽强坚持蓄奴州宪法权利中,我和与我合作反对内布拉斯加法案的那些人有很大的不同。他还说,用这么多方式来反对他是不公平的。他应该记得他在这个法案上使我们吃惊——使我们大惊失色。我们当时如雷灌顶,呆若木鸡。我们一阵晕眩,完全一筹莫展。但是,我们一个个奋起给予回击,抓住一切可以在第一时间够得着的东西——镰刀——草叉——板斧,或是屠夫的切肉刀。循着声音传来的方向,我们迅速对其形成合围。他甭想用花言巧语使我们偏离目的,甭想说我们的操练、我们的穿着打扮和我们的武器并不完美和统一。风暴一旦过去,他将发现我们仍然是美国人,对永久的联邦的忠贞依然如故,对我们家园的永久繁荣依旧一往情深。

最后,道格拉斯法官又招来克莱和韦伯斯特的亡灵来反对我。他俩是伟人,是有伟大贡献之人。但我哪里攻击过他们了?为什么他们的终生敌人现在却来利用他们、假借保卫他们来攻击我——他们的终生朋友?我反对废除《密苏里妥协案》,难道他们就曾经同意过?他们同意1850年妥协案,难道我就反对过?他们对联邦忠心耿耿,我虽才疏学浅,难道我不也是殚精竭虑?克莱和韦伯斯特在内布拉斯加法案问题产生之前就离开人世,我们的道格拉斯参议员凭什么就说他们若是活着就会站在他那一边支持他呢?克莱先生是《密苏里妥协案》的主创者,现在说如果他活着他就会率先违背它,这可信吗?真实情况是,道格拉斯法官现在是迫切需要辉格党的支持的,由此他提出了克莱和韦伯斯特的名字以乞求帮助。道格拉斯法官的老朋友们已经弃他而去了,数目之多,已经使其难以为继了。他来求助于他的自己人,可他的自己人没有接受。瞧!他现在向外人求助了。

我还想说一句,道格拉斯法官武断地说1850年的系列妥协案间没有联系,还说伊利诺伊是作为蓄奴州加入联邦的等等诸如此类的话,是对我国历史的公然否定。如果我们不知道1850年的系列妥协案是相互依存的,如果我们不知道伊利诺伊是作为自由州加入联邦的,那我们什么都不知道。如果这些都不知道,那我们就不知道我们曾经还有过独立革命,或者不知道还有过华盛顿这样的领袖。否认这些事就是否定我们的国家原则,或者至少是信条,让所有的争论归于终结。如果一个人硬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坚持说二加二不等于四,我就不知道还有什么道理可以奈何他了。只要道格拉斯法官不离开这些前提,我想我是能够答复他的。可是他一旦离开这些个前提,我也不能把道理变成一串串布头,堵住他的嘴。这样我所能做的就只能是把他托付给刚刚从宾夕法尼亚、俄亥俄和印第安纳诸州寄来的7万封答辩信了。

在伊利诺伊州斯普林菲尔德发表的“开裂的房子”的演说

1858年6月16日







紧接下面的演说发表于1858年6月16日举行的共和党州代表大会的闭幕式上,地点是伊利诺伊州的斯普林菲尔德。本次大会上林肯先生被提名为合众国参议员的候选人。

道格拉斯参议员不在演说现场。



主席先生和出席会议的各位先生们:

如果我们能首先知道身处何处和去向何方,我们就能更好地判断该做何事,以及采取何种方法去完成此事。

我们实施一项政策已到第5个年头了,该政策公开宣布了目标,并作出信心十足的承诺,决心结束奴隶制造成的动荡局面。

可是,在执行该项政策过程中,动荡的局面不仅没有结束,反而愈演愈烈。

在我看来,非要降临一场危机,待危机过去后,动荡才会平息。

“一所开裂的房子是支撑不下去的。”

所以我认为半奴隶半自由状态下的政府是不会维持多久的。

我不期望联邦解体——我不期望联邦这座大厦坍塌——但是我真切期望它将停止分裂。

要么它全部变成一种东西,要么它全部变成另一种东西。

要么是奴隶制的反对者们会遏制奴隶制的进一步扩张,把奴隶制放到一个让广大民众相信会最终灭绝的进程中;要么是奴隶制的拥护者们把奴隶制继续向前推进,让它在联邦所有的州,无论南北和新旧各州里都同样合法。

难道我们没有向后一种情况倾斜吗?

让每个怀疑的人仔细想想,由内布拉斯加法案建立的原则和德雷德·斯格特判决两者之间这个近乎完整的司法合体——可以称之为一台机器。让他不仅想想这台机器是派作什么用场,想想是怎么派上好用场的,还要让他研究一下这台机器建造的历史。可能的话(确切地说他是做不到的),可能的话,让他去从源头、从负责建造这台机器的头头们那里探究一下,看能否探寻到这台机器的设计以及头头们一致行动的证据。

1854年元旦,奴隶制被一半以上的州的州宪法排除在外,并由国会禁令也排除在大多数的准州之外。

四天以后,争斗开始,结果就是国会禁令的废除。

于是,大门打开,所有的合众国准州都向奴隶制开放。奴隶制拥护者的第一个目的已达到。

但是,到那时为止,只有国会采取了行动。要巩固已达之目的,并争取更多的机会,民众真实的或场面上的认可还是必不可少的。

这个必要性不是被忽视,而是被尽可能地以“人民主权”、或称“神圣的自治权”这个冠冕堂皇的论点加以包装。后一个短语“神圣的自治权利”,尽管很清楚是所有政府的唯一的合法基础,但却在此处被歪曲滥用,以致其意思竟为:任何一个人,如选择役使另一个人使之成为奴隶,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涉。

这个论点是包含在内布拉斯加法案之中的,运用的语言如下:本法案的真正目的和意义在于不以立法使奴隶制进入任何一个准州或州,也不将奴隶制从那里排除出去;而是让那里的人民完全自由地以他们自己的方式建立和管理他们的内部制度,只受合众国宪法所制约。

于是,支持“人民主权”和“神圣的自治权利”的雄辩之词从此一发不可收拾。

“但是”,法案的反对者们说:“让我们说得更具体些吧,让我们把议案修正一下,明确地宣布准州人民可以把奴隶制排除出去。”“我们不这么认为,”法案的支持者们说,于是他们就把修正案给否决了。

当内布拉斯加法案提交国会通过时,一个涉及黑人自由的诉讼案也同时在密苏里区的美国巡回法院审理。这个黑人的主人自愿先把他带入一个自由州,然后又把他带入一个国会禁令管辖的准州,长时间在每一个州里都把他当作奴隶使用。内布拉斯加法案和该黑人诉讼案都在1854年5月这一个月内得出裁决。诉讼案中的黑人名字叫“德雷德·斯格特”,该名字现在就指代当时该诉讼案的最终裁决结果。

在当时的下一届总统选举之前,该诉讼案进入联邦最高法院并在那里进行了辩论;但是辩论的结果延迟到选举结束才公布。还有,在大选前,特朗布尔参议员在参议院要求内布拉斯加法案的主要鼓吹者谈谈他的看法:一个准州的民众是否能按照宪法把奴隶制排除在准州范围之外。这位鼓吹者回答说:“这个问题要由最高法院来裁决。”

大选举行了。布坎南先生当选为总统。于是,奴隶制拥护者获得所需要的认可。第二个目的达到了。然而,要达到大多数人认可大概还缺40万票,因而,认可度还不是绝对可靠和令人满意的。

即将离任的总统,在他最后的年度咨文中以最深刻的语言,向民众强调了民众认可的分量和权威性。

最高法院又一次开庭,没有宣布他们的辩论结果,但是决定还要再作一次辩论。

总统就职典礼举行了,最高法院仍旧没有给出最终结果,但是即将上任的总统在他的就职演说中热忱地劝诫民众,要尊重最高法院行将出台的决定,无论决定是什么模样。

于是,几天之后,最高法院公布了最终裁决。

声名鹊起的内布拉斯加法案的作者早早地找了机会,在国会发表了演说,对德雷德·斯格特判决表示赞同,同时也猛烈抨击所有反对该判决的行为。

新任总统也早早抓住了西利曼书信的契机对此表示认可,有力地识解了最高法院作出的决定,并对人们所持的不同看法表示了惊讶。

最后总统与内布拉斯加法案的制造者道格拉斯法官之间发生了小小的争执,争执仅仅源于一个事实问题,即:勒孔顿宪法到底是还是不是堪萨斯人民所建立的。争吵中,后者宣布,他所要的一切就是为民众举行一次公平投票,不在乎奴隶制最终被否决还是被通过。我弄不明白道格拉斯法官宣布的他不在乎奴隶制最终是被否决还是被通过的说法,觉得他的真实用意其实就是想把他主张的奴隶政策在民众的心里给一个恰当的定义——他宣称为这个原则已经承受了很多苦,而且还准备承受到底。

道格拉斯法官或许会很好地坚持这个原则。如果他有父亲般的感情,他就会很好地坚持这个原则。该原则是他首创的内布拉斯加主义仅存的一丁点残骸。德雷德·斯格特判决让“人民主权”不复存在,像临时的脚手架一样坍塌了——像铸造厂的模具一样,用了一下就扔回松软的沙子里——帮助了一回选举就被弃之不顾。法案首创者在后来与共和党人联手反对勒孔顿宪法的斗争丝毫不涉及原来的内布拉斯加主义。那次斗争有一个基点,就是民众有权制定自己的宪法,在这个基点上他和共和党人从来就没有过分歧。

德雷德·斯格特判决中有几点,连同道格拉斯参议员的“不在意”政策,构成了这台机器目前的发展态势。奴隶制拥护者的第三个目的达到了。

这台机器现在的工作要点如下:

第一,非洲运来的所有黑人奴隶及其后代,均不得以合众国宪法所使用的公民的名义成为任何州的公民。

强调这一点的目的旨在尽可能地剥夺奴隶享有合众国宪法如下条款所规定的权益:

“每州公民均被赋予各州公民享有的所有优惠待遇和豁免权。”

第二,“受合众国宪法约束”,国会和任何准州议会无权把奴隶制排除在任何一个准州之外。

强调这一点旨在让个人可以在各准州塞满奴隶,而无丧失奴隶的危险,这样便加强了奴隶制在整个未来的永久性。

第三,在一个自由州但却实际拥有奴隶的情况下,是否使奴隶脱离其主人而获得自由,不是由合众国法院裁决,而是由黑人的主人把他强行带入的蓄奴州法院裁决。

强调这一点倒不是立即使之予以推行,而是一旦对这第三种情况默认了一段时间,并由民众通过选举在表面上予以认可,那么就可以用来支撑这样一个逻辑结论:德雷德·斯格特的主人能在伊利诺伊自由州合法地对德雷德·斯格特所做的事,别的任何奴隶主就可以在伊利诺伊州或其他任何自由州,对一个甚至一千个奴隶合法地做同样的事。

辅助这一切并与之协同起作用的是内布拉斯加主义,或者该主义所残存的东西。其目的就是教育和塑造公众舆论,至少是北方的舆论,让民众不要在意奴隶制是被投票否决还是获得投票通过。

这就精确地表明了我们目前的处境,而且也部分地表明了我们的未来去向。

回首过去,重新回顾一下已述的一系列历史事实,会让我们对上述的未来去向有更多的了解。现在,有几件事情已经不像它们初现时那么隐晦和神秘了。民众将获得“完全自由”并“只受宪法约束”。宪法与民众自由到底是什么关系,局外人那时那刻是看不出来的。但现在是再清楚不过了,宪法就是一个大小精确的壁龛,后来的德雷德·斯科特裁决供了进去,由此可以宣布民众的完全自由其实就是根本没有自由。

为什么那个明确表达民众有权消除奴隶制的修正案被否决了呢?现在再清楚不过了,一旦修正案通过,它就会破坏供奉德雷德·斯格特裁决的壁龛。

为什么高院的裁决迟迟出不了台?为什么就连一位参议员的意见也被悬置到总统大选之后?现在也再清楚不过了,因为要是那时说出来的话,就会把总统选举所基于的那个“完全自由”的理论给毁损了。

为什么那位即将离任的总统要庆贺民众的认可?为什么对斯格特案进行重新辩论受到延迟?为什么即将上任的总统预先告诫民众支持高院所作的斯格特裁决?

所有这一切看上去像是小心谨慎地拍打着、抚摸着一匹烈马,以防在准备骑坐时让它受惊,使骑马人摔落马下。

为什么在总统和其他人认可了斯格特裁决后又有了小小的争论呢?

我们不是那么绝对有把握所有这一切的精确安排都是预先协商好了的。但是,当我们看到大批大批加工过的木料,各不同部分都是由不同时间和不同地点的工人完成的——比如由斯蒂芬、富兰克林、罗杰和詹姆士等人完成,当我们看到这些木料拼合在一起,看到它们恰好能搭建一所房子或一间磨坊,所有的榫头和榫眼都精确地衔接,所有不同木料的长短和比例都精确地各就各位,不多也不少——甚至连脚手架也是如此,或者,即使哪里落下一块,我们也能发现在框架里正好有个位置预备着能放进这块木料——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要不相信斯蒂芬、富兰克林、罗杰和詹姆士他们从一开始就心照不宣都难,我们不得不相信他们从开始准备木料的第一斧就早已拟定了共同的计划或共同的草案。

不应该忽视的是,根据内布拉斯加法案,州和准州的人民一样,“完全自由”,“仅仅受宪法约束”。为什么要提到州?他们是在为准州立法,不是在为州也不是为涉及州的事务而立法。诚然,一个州的民众当然是,而且理应是受《合众国宪法》的约束的。但为什么生拉硬扯地扯到专门为准州所立的法律上去了呢?为什么要把一个准州的民众和一个州的民众搅和到一起去,然后把它们跟宪法的关系就看作完全一样的呢?

当坦尼首席法官在斯格特诉讼案中宣布高院的意见,以及所有表示赞同的法官各自发表的意见,都明确地宣称《合众国宪法》既不允许国会,也不允许准州议会将奴隶制排除在合众国准州之外时,他们都遗漏了是否同一部宪法允许一个州或一个州的人民将奴隶制排除在本州之外。

或许这只是一种疏忽,但谁能保证,如果麦克莱恩和柯蒂斯当初试图在意见里加上一条,说一个州的民众有无限的权利将奴隶制排除在他们的范围之外,就像蔡斯和梅斯一样,代表一个准州的民众试图把这一条加入内布拉斯加法案——我问问,在这种情形下谁能担保它不会被否决,就像在后者被否决一样?

就宣布一个州有权决定奴隶制问题,最近的措施是由纳尔逊法官提出来的。他不止一次使用内布拉斯加法案同样的思想,而且几乎也是同样的语言谈这个问题。有一次他精确地说了这样一句话:“除非是受到《合众国宪法》的约束,否则州法律在其司法管辖范围内对于奴隶制问题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

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州的权力受《合众国宪法》所限制,这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恰恰如同对准州的权力限制在内布拉斯加法案里悬而未决一样。彼此一结合,我们又有了一个精致的壁龛,不久,我们就能看到壁龛里会放进高院的又一个裁决,宣称《合众国宪法》不允许州将奴隶制排除在其范围之外。

而且,一旦所谓的“不要在意奴隶制是被投票否决还是获得投票通过”的歪理获得公众舆论的足够支持,使得上述的裁决一旦被作出,便会得到公众的支持,那么,这种情况就尤其指日可待了。

这样的裁决就是,奴隶制现在缺少的就是在所有的州里都同样合法。

欢迎也罢,不欢迎也罢,这样的裁决或许即将到来,不久就会加到我们的头上,除非当今的政治王朝受到挑战,并被推翻。

我们若躺下来做个美梦,梦见密苏里的人民即将使他们的州获得自由,然而,醒来时我们却会发现,最高法院已经把伊利诺伊变成了一个蓄奴州了。

挑战并推翻这个王朝的权力,现在就是摆在所有那些想防止这种裁决出现的人面前的工作。

这就是我们现在不得不做的工作。

但是我们如何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到最好呢?

有些人在他们的朋友面前公然抨击我们,但却在私下里同我们柔声蜜语,说道格拉斯参议员是现有的最合适的实现这个工作目标的人。这些人没有告诉我们他希望要实现这样的工作目标,他本人也没有。这些人希望我们自己从一些事实中去推断,事实是他眼下同这个王朝的现任头头有个小小的争吵,另外他常常在某个与我们从未有过分歧的问题上和我们一起投过票。

这些人提醒我们说,他是一个伟大的人物,还说我们中的大多数都是非常渺小之人。渺小就渺小吧。反正“活着的狗比死了的狮子更强悍”。道格拉斯法官对于他的工作来说,即使不是死了的狮子,至少也是关在笼子里掉光了牙齿的狮子。他怎么能够阻止奴隶制的前进呢?他对奴隶制何去何从根本不在意啊。他公开表示的使命是“影响公众心情”,让他们对奴隶制不闻不问啊。

一份亲道格拉斯民主党的骨干报纸认为,抵制非洲奴隶贸易的复活非得需要道格拉斯的卓越才能。

道格拉斯认为一种恢复奴隶贸易的力量正在积聚吗?他没说过啊。他果真这么认为么?即使是这样,他又如何能抵挡得了呢?多年来他处心积虑,想证明把黑人奴隶带入新的准州是白人的一种神圣的权利。他能证明从最便宜的地方去买奴隶就不怎么算是一种神圣的权利了吗?还有,毫无疑问,在非洲买奴隶的价格比在弗吉尼亚更便宜。

道格拉斯法官已经竭尽权能,欲把整个奴隶制问题缩小为一种简单的财产权。既然如此,他如何就能反对国外奴隶贸易——他如何就能拒绝那样的贸易?因为“财产权”是“完全自由”的啊——除非,除非他把这种拒绝当作对国内奴隶产业的保护?鉴于国内奴隶生产者很可能不请求这种保护,那他将会完全失去反对的借口。

我们知道,道格拉斯法官坚持认为一个人今天理应比昨天更聪明——他发现自己错了理应可以改正错误。

但是,我们能就凭这个原因向前冲么,凭此就推断他能做出一些连他自己都没做什么暗示的特别的改变么?我们就能安心地把我们的行动搭建在这样不切实际的推断上么?

现在同过去一样,我不愿肆意曲解道格拉斯法官的立场,怀疑他的动机,或者做什么对他个人有冒犯的事。

无论何时,他和我们原则上都能走到一起,使我们伟大的事业能受益于他的伟大才能。但我希望走到一起不会有什么外来的障碍。

但是很明显,他现在没有和我们在一起——他连装也没有装一下——他从来就没有承诺和我们走到一起。

那么,我们的事业必须托付给它自己坚定的盟友,由他们来完成——他们的双手是自由的,他们的心也是专注的——这些人确实在意事业的最终结果。

两年前,全国130多万共和党人已经聚集到了一起。

我们聚集到一起是出于抵抗共同的危险这一单纯目的,共同抵抗一切不利于我们的外部环境。

我们从四面八方陌生、不和谐、甚至是敌对的环境中走来,聚集到一起,迎着一支纪律严明,狂妄自大、骄横跋扈的敌人,把战斗进行到底。

过去我们英勇顽强,现在——现在——当同样的敌人在犹豫、分裂、叫阵的时候,我们反而却踯躅不前了么?

结果是肯定无疑的。我们不会失败——如果我们坚强不屈,我们就不会失败。

正确的建议会加速胜利的到来,错误的建议只会延迟胜利的进程。但是,胜利迟早肯定会到来的。

在纽约市库珀学院的演说

1860年2月27日







总统先生、纽约的市民们:

今晚我要说的主要都是些大家熟悉的事实,我用这些事实也没有任何新的用意。如果真要说什么新意的话,新就新在呈现事实的方式上,接着就是随后的推断和评述。

据《纽约时报》报道,去年秋在俄亥俄的哥伦布,道格拉斯参议员在他的演讲中说:

“我们的先辈们,在架构我们当下沐浴其中的政体时,他们比我们现在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仅不比我们差,甚至比我们更透彻。”

我完全赞同这种说法,于是我就在此引用了这句话,我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在共和党人与道格拉斯参议员领衔的那一派民主党人之间的争论中,这句话是公认的精确的起点。只是,人们不禁要问:“对于所提的问题,我们的先辈们的理解是怎样的呢?”

我们当下的政体是怎样的架构呢?

回答一定是:《合众国的宪法》。本宪法由1787年的原始法部分(当前的政府就是基于这部分宪法开始运作的),加上后来的12部宪法修正案所构成,其中的10部修正案是1789年通过的。

那些制定宪法的先辈们是哪些人呢?我认为那些签署了原始宪法部分的那“39人”可以有资格被称为我们的先辈,就是他们建立了我们现行部分的政府。几乎同样可以说是他们建立了政府,完全也可以说他们有资格代表当时全国人民的心声。我们几乎所有的人都熟悉并接触到他们的名字,在此就毋庸赘述了。

我现在就把这“39”个人作为“我们沐浴其中的政体的先行缔造者”。

那么,根据这段引文,我们那些先辈们理解的“不仅不比我们差,甚至比我们更透彻”的问题是什么呢?

问题就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权力的合适划分,或者宪法中的某些规定,能否禁止我们的联邦政府在我们联邦的土地上控制奴隶制呢?

就这个问题,道格拉斯参议员持肯定态度,而共和党人则持否定态度。这一正一反便构成了争执。这个争执——这个问题——就是上述引文中所宣称的先辈们的理解“比我们更透彻”的那个问题。

现在我们想问问这“39”人,或他们当中的任何人,就这个问题有没有过行动。或者说,即使有了行动,他们是如何行动的——他们是如何表达他们的更透彻的了解的呢?

1784年,宪法建立前三年——合众国当时只拥有西北部准州的土地,此外并不拥有其他土地,当时联邦议会就面临着在那块土地上禁止奴隶制的问题。后来建立宪法当中的“39”人有四个当时在议会里,就这个问题投了票。他们当中的罗杰·舍曼,托马斯·米夫林和休斯·威廉姆森三人投了赞成票。因此就显示出,在他们的理解中,地方和联邦政府的划分界线没有理由、其他任何东西也没有理由禁止联邦政府在联邦土地上控制奴隶制。这四人中的另一个,也就是詹姆士·麦克亨利——投了反对票,表明了由于某种原因,他认为投赞成票不合适。

1787年,也还是在宪法制定以前,不过当时制宪会议正在着手建立宪法,当东北准州还是合众国仅有的一块土地时,这片土地的禁奴问题又一次摆在联邦议会面前;后来签署法律的那“39”人又有两个进入了议会,就这个问题进行投票。这两人是威廉·布朗特和威廉·费尤,而且两人都投了赞成票——因此,这就显示出他们的理解,地方和联邦政府的划分界线没有理由、其他任何东西也没有理由禁止联邦政府在联邦土地上控制奴隶制。这一次,联邦有权禁止的规定变成了法律,变成了现在闻名四方的1787年法令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联邦在这些地区对奴隶制的控制问题似乎没有直接摆到最初建立宪法的制宪会议里面,因而没有记载说那“39”人,或者他们中的任何人,在制定宪法时就这个问题本身表达过任何观点。

1789年,《联邦宪法》下的第一届议会通过了一个法案,执行1787年法令,包括在西北部地区禁止奴隶制。该法案的议案是由那“39”人之一,托马斯·菲茨西蒙斯提交的,他当时是一名参议员,来自宾夕法尼亚。该议案毫无阻拦地通过了各个程序,最终通过了两院,没有赞成票和反对票,等同于全体一致通过。在这一届议会中,制定最初宪法的39位先辈有16人。他们是约翰·朗顿、尼古拉斯·吉尔曼、威廉·S.约翰逊、罗杰·舍曼、罗伯特·莫里斯、托马斯·菲茨西蒙斯、威廉·费尤、亚伯拉罕·鲍德温、鲁弗斯·金、威廉·帕特森、乔治·克莱默、理查德·巴斯特、乔治·里德、皮尔斯·巴特勒、丹尼尔·卡罗尔、詹姆士·麦迪逊。

这就表明,在他们的理解中,地方和联邦政府的划分不能、宪法中也没有什么规定能阻止议会在联邦土地上禁止奴隶制。此外,就是他们对原则的忠诚和对支持宪法的誓言,也会约束他们,让他们反对阻止议会禁止奴隶制的权力。

再有就是乔治·华盛顿,“39”位中的另一位,就是当时的合众国总统,他同样认可并签署了该议案。因此,议案就获得了法律的效力,也因此就表明,在总统的理解中,地方和联邦政府的划分不能、宪法中也没有什么规定能阻止联邦政府在联邦土地上控制奴隶制。

最初的宪法通过之后不太久,北卡罗来纳就把现在构成田纳西州的土地割让给了联邦政府;几年后佐治亚州把现在构成密西西比州和阿拉巴马州的土地割让给了联邦。两次割让中,让出州都提出条件,那就是联邦政府不应在割让的土地上禁止奴隶制。此外,奴隶制实际上已经存在于割让的土地上。在这些条件下,接管这些地区的国会并没有在这些地区绝对禁止奴隶制。但是,国会在那些地区确实干涉了奴隶制,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奴隶制。1798年,国会组建了密西西比准州。在组建法令中,通过罚款和释放所带奴隶为惩罚手段,他们禁止任何从联邦之外把奴隶带入准州的行为。这条法令在上下两院获得全票通过。在这一届议会中,制定最初宪法的“39”人中有三人,他们是约翰·朗顿、乔治·里德、和亚伯拉罕·鲍德温,他们都投了赞成票。当然,如果他们认为地方和联邦政府的划分能够或者宪法中也有什么规定能禁止联邦政府在联邦土地上控制奴隶制,那他们会把他们的反对意见记录在案的。

1803年,联邦政府购买了路易斯安娜这块土地。我们先前的土地索求都是来自我们自己的某些州,但是这片土地是从国外获得的。1804年,国会在现在路易斯安娜州的这块土地上设置准州机构,位于其境内的新奥尔良当时是古老且相对来说较大的城市。境内还有别的许多城镇和定居点,奴隶制牵涉到当地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准州法案里,国会没有禁止奴隶制,但是他们确实对奴隶制进行了干涉——对奴隶制进行了控制——比密西西比的情况更明显,范围更广。所制定的涉及奴隶制的条款主要有:

第1,不准从国外带奴隶进入准州。

第2,自从1798年5月1日起,进入合众国的奴隶不准带入该州。

第3,除非奴隶主在此定居,把所带奴隶作为己用,否则不准把奴隶带入该州。违反此法令各项都处以罚款,并释放涉及的奴隶。

该法令也顺利通过,通过此法令的议会中有两人是属于那“39”人的。他们是亚伯拉罕·鲍德温和乔纳森·戴顿。同密西西比的情况一致,两人很可能都投了赞成票。在他们的理解中,假如法令违背了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划分,或者违背了宪法的任何条款,他们要是不同意通过法令的话,会有他们的反对记录的。

1819-1820年间,密西西比问题提出了并得到解决。国会两院经过多轮赞成和反对投票,完成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各个步骤。那“39”人中有两个是国会议员——鲁弗斯·金和查尔斯·平克尼。金先生一直赞成禁止奴隶制,反对任何妥协,而平克尼先生一贯反对禁止奴隶制,反对任何妥协。据此,根据金先生的理解,他想表明,联邦和地方政府的划分和宪法的任何条款,不得阻止国会在联邦区域内禁止奴隶制。而根据平克尼先生的投票,他想表示他的理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他有足够的理由反对国会禁止奴隶制。

我所提到的所有情况都只是这“39”人,或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对这个问题所采取的行动,这是我能够发现的一切。

列举一下采取这种行动的所有人,1784年4人,1787年2人,1789年17人,1798年3人,1804年2人,1819年—1820年2人——总共有30个。但这样就把约翰·朗顿、罗杰·舍曼、威廉·费尤、鲁弗斯·金和乔治·里德每人算了2次,把亚伯拉罕·鲍德温算了3次。我所说的对这个问题采取行动的那“39”人中,按照前面的引文所说的对这个问题比我们理解得更透彻的确切人数是23人,另有16人没有留下对这个问题采取任何行动的证明。

那么,“架构我们沐浴其中的政府”的39人中,有23人履行了他们的行政职责和誓言,就前面引文所肯定的他们“比我们理解不差,甚至更透彻”的这个问题采取了行动。21人——明显占“39”人中的大多数,采取了这样的行动。基于他们的理解,假如联邦与地方政府的划分,或者在他们为自己制定并宣誓拥护的宪法中,有什么禁止联邦政府在联邦的区域内控制奴隶制,那他们就犯了严重的政治错误和蓄意伪证罪。这21个人就采取了这样的行动,而且,行动胜于雄辩,基于这样责任的行动更胜于雄辩。

23人中有2人,在他们对这个问题采取的行动中投了反对票。但是,这样投票出于何种原因我们不得而知。他们这样做或许是因为他们认为地方和联邦政府的适当划分,或者宪法的原则或某个条款起阻碍作用。或者,不存在这样的情况,他们投反对票对他们来说似乎只是权宜之计。没有人在已经宣誓拥护宪法的情况下,在良心上却去投票赞成他认为不合宪法的措施,无论他认为这种措施是个多么的权宜之计。但是一个人可以或者应该对他认为合乎宪法的、同时是他认为不合时宜的措施投反对票。因此,认为那两个人投了反对票,就认为他们这样做是因为他们觉得地方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划分或者宪法中就有什么规定,禁止联邦政府在联邦区域内控制奴隶制,这种断定是很危险的。

那“39”人中余下的16人,据我所知,他们就联邦在其境内控制奴隶制这个问题本身没有留下任何观点记录。但是我们有很多理由可以相信,倘若真的要他们陈述他们的观点的话,他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与那23个同辈的理解没有多大的不同。

为了严格贯彻上面引文的意思,我有意省略了不是那39位制定最初宪法的先辈们所表示出的任何理解,无论他们有多么的杰出。而且基于同样的原因,我也省略这“39”人就奴隶制这个大问题在其他阶段的任何理解。倘若我们从其他阶段深入了解他们的对外奴隶贸易和笼统的奴隶制道德与政策问题的行动和言论,就联邦在其境内对奴隶制的控制问题我们似乎会得出如下结论:如果那16个人真的采取什么行动,他们或许与那23人的行动无异。在那个时代,这16个人中有几个人士反抗奴隶制最为出名——比如富兰克林博士、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古韦纳尔·莫里斯。大家现在知道,16人中没有一人是同意奴隶制的,除非南卡罗来那的约翰·鲁特里奇或许是这样。

在我们39个制定最初宪法的先辈中,21个是占其绝大多数的。这21人的肯定理解是,地方与联邦政府的划分以及宪法的任何部分都没有禁止联邦政府在其境内控制奴隶制,而其他所有的人很可能有同样的理解。毫无疑问,这就是制定我们最初宪法的先辈们的理解,而且上面的引文也肯定,他们比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更透彻”。

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一直在考虑最初架构宪法的先辈们所表达的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最初的宪法里有规定了一个可以对其进行修正的模式。正如我所说过的那样,我们现在“沐浴其中的政府架构”涵盖最初的宪法和其后来通过的12个修正案。那些现在坚持认为联邦在其境内对奴隶制的控制违背了宪法的人是把我们引向他们认为违反了的那些条款,而且,就我理解,他们关注的都是这些个修正案,不是最初的宪法。在德雷德·斯格特诉讼案中,最高法院的裁决是基于第五修正案的,其中规定,任何人“在没有正当的法律程序下”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权”。而道格拉斯参议员和他的另类追随者们是扎根于第十修正案的,其中规定,“没有经由宪法委托给合众国的权力”,“分别归各州或其民众所有”。

现在,这些修正案都是在宪法下成立的第一届议会所通过的——跟通过上面所提到的法案的议会为同一届议会,该法案指的就是在西北部地区禁止奴隶制的那个。不仅是同一届议会,连议会构成人员也是相同的。这些人在同一场会议、同一时间逐渐考虑成熟,制定出这些宪法修正案和这个规定在国家那时所拥有的地区都禁止奴隶制的法案。那些宪法修正案是先于这个法案所提出的,但却在其之后通过,所以,在这个执行1787年法令的法案的悬而未决过程中,这些个宪法修正案也处于悬而未决状态。

国会的76位成员,包括上述建立最初宪法的那16位,都是我们的杰出前辈,就是他们建立了“我们沐浴其中的政体”,可是,现在这个政体却被说成要禁止联邦政府在联邦境内控制奴隶制。

到今天还断言国会深思熟虑建立的且同时成熟的这两件事相互间绝对风马牛不相及,这难道不是放肆之至吗?这张嘴还断言:完成这两件事的那些人还宣称他们是不想干的,说他们知道比我们更透彻理解——比那个断言他们是不想干的那个人更透彻了解这两者是否真的不想干。把这张嘴的两个断言放到一起,难道还不体现断言者的荒谬透顶与厚颜无耻吗?

可以安全地假定,制定最初宪法的那39个人和国会的76名制定修正案的议员,全部算在一起,肯定可以包括那些有资格被称作“建立我们沐浴其中的政府体制的那些先辈们”。基于这种假定,如果有人说,这些中有哪个在他的一生中宣称地方和联邦政府的划分,或者宪法中有什么地方规定,阻止联邦政府在其土地上控制奴隶制,我就要公然否定。我可以更进一步说,要是有人说,在本世纪初之前(我可以说在本世纪后半叶初之前),整个世界要是有任何活生生的人宣称过,在他的理解中,地方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权力划分,或者宪法中有某一部分阻止联邦政府在其境内控制奴隶制,我也要公然否定。我要对那些持这种观点之人说,不仅在“建造我们沐浴其中的政府的那些先辈中”,还有在建造这个政府的这个世纪中其他真真切切活过的人中,要他们找找看,他们是不可能找到任何证据来证明有一个人同意他们的观点的。

此时此刻,为了不至于被误解,我要说明一下,我的意思倒不是说我们要对我们的祖先言听计从、亦步亦趋。这样做势必会要抛弃我们自身体验之启迪——丢掉所有的发展、所有的进步。在此我所说的真正意思就是,一旦我们真要在什么情况下取代我们先辈的观点和政策,我们应该有如此确凿的证据和清晰的论证,以至于使他们相当深思熟虑、反复权衡的权威结论也站不住脚才行。毫无疑问不应该只是这种情况,我们只是自己宣布一下他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比我们更透彻,这种情况是不行的。

当今,倘若有人真的相信地方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权力划分,或者宪法中有什么地方,阻止联邦政府在其境内控制奴隶制,他这样说说是可以的,用一切他能掌握的事实证据和合理的论据来证明其观点也是对的。但是他要是误导别人,误导那些不怎么接触历史、没有多少闲暇研究历史的人,让他们误信什么“建立我们沐浴其中的政府的那些先辈们”也抱有同样的观点,以此来用错误和欺诈取代事实和合理的论据,那就不对了。倘若当今有人真的相信“建立我们沐浴其中的政府体制的先辈们”在别的一些情形下运用的一些原则,这些原则理应让他们做出这样的理解,即地方和联邦政府权力的划分,或者宪法的某一部分禁止联邦在其境内控制奴隶制,这样说他也是对的。但是,他同时应该勇敢地承担责任去表述他的观点,说他理解那些原则比先辈们更透彻;尤其他不应该逃避责任,说什么先辈们“理解这个问题不必我们差,甚至比我们更透彻”。

够了!让所有相信“我们的先辈,建构我们政府的先辈们,理解这个问题比我们不差,甚至更透彻”的人信口开河、我行我素去吧。这是全体共和党人就奴隶制问题的共同疑问、共同期盼。就像我们的先辈对奴隶制所作的标记那样,我们再一次做个同样的标记,把奴隶制标示为一种邪恶,这种邪恶不能扩大,但是我们必须容忍它、保护它,仅仅就是因为它已经在我们中间存在是个既定的事实,所以必须保护它、容忍它。让那些先辈们给奴隶制所作的担保原封不动地保持原样吧,不要勉强。共和党人会为之战斗,而且就我所知,就我所信,共和党人对他们的斗争成果会表示满意的。

现在,倘若他们愿意听的话——我想他们是不愿意听的——我想对南方民众说几句话。

我想对他们说:你们自认为讲道理、讲正义;我也认为在道理与正义的一般意义上,你们比任何其他人确实也不差。不过,每当你们说起我们共和党人,你们只把我们贬作爬兽类动物,或者最多称作歹徒一类人物。你们愿意听一听海盗和杀人犯,就是不愿意听所谓的“黑人共和党人”。在你们相互的辩论中,你们热衷一上来就无条件地贬斥我们。真的,对我们的贬斥总是你们一贯言行的必备前提,可以说这就是你们的言行的执照。现在,你们能,不能也没办法,愿意停下来想一想你们这样做是否真的对我们公平,对你们自己公平吗?说出你们具体的指摘,然后耐下性子听听我们的不同意见和理由吧。

你们说我们搞地方主义,我们不承认,于是就发起了争论。于是,你们就有举证的责任。你们拿出了证据,可那是什么样的证据啊?你们说,我们共和党在你们那没有容身之地——在你们那没有什么选票。事实的确是这样,但这能说明什么呢?如果这真的能说明问题,不变原则我们开始从你们那获得选票,我们因此就不再是搞地方主义了。你们是不能回避这种结论的。你们是否因此就遵从这种原则呢?倘若你们遵从,你们很可能就将发现,我们不是在搞地方主义。你们将会发现,明明白白的现实是,你们的证据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在你们那儿没有选票的事实是你们造成的,不是我们的责任。这种事实要追究过错的话,过错主要在你们那,除非你们能举证我们在原则或者行动中对你们有排斥。倘若我们真的在原则或行动上排斥了你们,过错就该在我们这。但是这又要求你们转到我们的原则的对或错的讨论上来了。如果我们的原则在实践中因为我们的私利,或者因为别的什么原因而有损于你们一方,那么,我们的原则连同我们都有地方主义之虞,都应该遭受这样的反对和贬斥。那么,就这个问题直面我们,我们的原则,实践是否有损于你们;直面回答我们,假使我们有什么可指摘的。你们敢接受挑战吗?你们不敢,那么,你们笃信为真的所谓的“缔造我们沐浴其中的政府体制”原则,且在官方场合一而再再而三地对此强调,其实是个明显的错误透顶的行为,值得我们不假思索地痛斥。

你们当中有些人乐于当我们面一再强调华盛顿总统在他的告别演说中提出的对地方政党的警告。在华盛顿提出那个警告之前还不到8年时间,作为合众国总统,他已经同意并签署了在西北准州禁止奴隶制的国会法案。该法案体现了在那个警告提出时刻及其之前政府对这个问题的政策;而在该警告提出之后大约一年时间,他在给拉斐特的信中说,他认为在西北准州禁止奴隶制是个明智之举,基于同样的干系,他还提出希望,希望我们应该在什么时候建立个自由州的同盟。

基于这个思想,再看看就这个问题所产生的地方主义,华盛顿总统的警告是你们手中用来反对我们的武器呢,还是我们手中用来反对你们的武器呢?倘若华盛顿总统本人能说话,他会谴责我们这些继续贯彻他的政策搞地方主义的人呢,还是谴责你们这些拒绝执行他的政策的人呢?我们尊敬华盛顿总统的警告,并把他的警告、连同他所给的正确使用该警告的案例一并托付给你们。

但是,你们说你们保守——相当地保守,说我们是革命的、具有破坏性什么的。请问,什么是保守主义?难道保守主义不是靠对旧的、经过考验的东西的坚持,来对抗新的和未经考验过的东西么?在有争议的这一点上,我们坚持、争取过去“建立我们沐浴其中的政府的先辈们”所制定的统一政策;而你们却一致反对,密切监视和唾弃这个老政策,坚持用新政策取而代之。是的,究竟用什么政策替代你们自己也没达成一致意见。你们的分歧就在于用什么新方案和计划来替代上,但都是异口同声地反对和贬斥先辈们的老政策。你们有些人赞成恢复国外奴隶贸易;有些人赞成为新的准州制定《国会奴隶法典》;有些人赞成建立阻止准州在它们的范围内禁止奴隶制的国会;有些人赞成通过司法程序在那些准州维持奴隶制;也有一些人赞成“霸王原则”,就是“倘若有人把另一人变为奴隶,第三者不得反对”,这还被美化成“人民主权”原则;但是你们中没有一人根据“建立我们沐浴其中的政府的先辈们”的实践,来赞成联邦在其范围内禁止奴隶制。你们的诸多计划在我们的政府创建的那个世纪都没有先例,也没有人提倡过。既然如此,就请你们想想你们自称什么保守主义,还指摘我们是什么破坏分子,你们是否有最为明确和坚实的理由。

还有,你们说是我们让奴隶制问题前所未有的突出,对此我们表示否认。我们承认现在这个问题是最为突出了,但我们否定这是我们所为。不是我们,而是你们,是你们摒弃了先辈们制定的老政策。我们过去反对,我们现在仍然反对你们所谓的革新,奴隶制问题由此比以前更为突出。你们想要把这个问题退回到过去的状态吗?那就遵从过去的老政策吧。过去怎样将来就还会怎样,情形都是一样的。倘若你们想回到过去的和平时代,那就接受那时的老政策老观念。

你们指摘说,是我们挑起了你们奴隶的暴乱,对此我们断然否认。你们有什么证据啊?哈珀渡口镇事件!约翰·布朗!!约翰·布朗根本不是共和党人;在他策划的哈珀渡口镇事件中,你没找出一个共和党人。倘若我们共和党有人在这个事件中犯了案,就两种情况,你们要么知道,要么不知道。倘若你们知道,没有指认这个人、没有提供证据,你们就有无法推卸的责任;倘若你们不知道,你们就得判断是谁,尤其是在你们审判和没能举证之后要坚持自己的判断。不要我说你们就很清楚,坚持一个没人知道真假的指控就是恶毒的诽谤。

你们有些人承认,没有共和党人故意援助或激励哈珀渡口镇事件,但是你们却仍要坚持说我们的思想和主张里必定有什么东西直接导致这些后果。我们不信。我们知道,我们捍卫的思想,宣布过的观点中没有什么不是“建立我们沐浴其中的政府的先辈们”所捍卫和宣布过的。在这个问题上你们对我们一直不公道。这个事件发生时,一些重要的州级选举即将举行,你们很明显都开心地认为,把事件怪罪到我们头上,在这些选举中你们就会获得优势。选举日来临,可是你们的期待并没有得到十分满足。每一个共和党人都知道,至少对他们自己来说,你们的指摘就是诽谤,所以他们不会受诽谤所影响而倾向于投你们的赞成票。共和党的信条和主张伴随着不断地对你们奴隶干涉的抗议,或者伴随着关于你们的奴隶对你们进行的抗议。当然,这样做并不是鼓励他们去造反。确实,同“建立我们沐浴其中的政府的先辈们”一样,我们宣布奴隶制是不对的,但是我们的宣言奴隶们甚至都没有听到。我们的一切言行奴隶们都不知道,甚至几乎都不知道还有个共和党。他们有所耳闻的,只是你们对我们的歪曲,事实上除此之外,我相信他们对共和党一无所知。你们自己的政治争议中,一方往往带有对黑人共和主义的怜悯而指摘对方,然而接着,为了让你们的指摘含有分量,你们就把黑人共和主义定性为暴乱,在奴隶中进行血腥镇压和恐吓。

现在的奴隶暴乱并不比共和党成立之前普遍。28年前,是什么诱发了南安普敦暴乱,使其中至少有三倍于哈珀渡口镇暴乱死伤的人数死于非命?你们再异想天开地胡扯也不可能扯出南安普敦“被黑人共和主义者攻占”的结论。合众国当下的情形中,我不认为奴隶会有全国范围,或者较大范围暴乱的可能啊。这种统一的行动是不可能实现的。奴隶们没有快速沟通的方式,也没有能纵火的自由人,黑人和白人都没有。爆炸物是一包包到处都有,但是没有,也不可能有必要的火车皮来运送的啊。

南方人民经常说起奴隶们对他们的男女主人的情感,这些情感至少有一部分是真挚的。暴乱的谋划和传播可能还没传及20人,就有可能有个把人为了挽救某个他喜爱的男主人或女主人而泄了密。规律就这样,海地的奴隶暴乱并不是个例外,这是特殊环境下的一个例子。英国历史上的火药事件,尽管不牵涉到奴隶,但更符合这个道理。在那个事件中,只有20人知道秘密,然而其中有一个人,为了急于救他的朋友,就向他的朋友告了密,结果就倒转了那场灾难。偶然的厨房投毒,田野里公然的或暗地里谋杀,大约20次左右的地方性暴乱,这些事件都是由于奴隶制的存在的必然结果。但是从长远看,我认为这个国家不会发生全国性的奴隶暴乱。无论谁多么害怕或是多么希望这样的暴乱事件发生,都会以失望而告终。

用杰斐逊先生许多年前的话来说:“引导解放进程的权力仍旧在我们的手中,以和平的方式,慢慢解放奴隶,奴隶制的邪恶将会不知不觉地消失,留下的空缺也会逐渐地由自由的白人劳动者所填补。相反,一旦听之任之,最终累积的结果一定会使人不寒而栗。”

杰斐逊先生的意思不是说奴隶解放的权力在联邦那里,我也不是。他说的是弗吉尼亚,而就奴隶解放的权力来说,我仅指的是拥有奴隶的各州。然而,正如我们所坚持的那样,联邦政府有权束缚奴隶制的扩张,有权确保奴隶暴乱永远不会在没有奴隶制的任何美国土地上爆发。

约翰·布朗的努力是与众不同的,这不是什么奴隶暴乱。这只是白人的一种尝试,想在奴隶中筹备一起叛乱,不过那些奴隶拒绝参与而已。实际上,这起筹划荒唐透顶,不可能成功,就连那些无知的奴隶也看得一清二楚。这件事,从理念上来看,与历史上的很多试图谋杀国王和皇帝的企图差不多。一个热衷为人民解除压迫的人,突发幻想,觉得自己是受上天所托来解放他们的。于是他就铤而走险,其结果无非是自己掉了脑袋。奥尔西尼试图谋杀路易斯·拿破仑和约翰·布朗试图发起哈珀渡口事件,两者的理念如出一辙。前者是急于把责任推给旧的英格兰,后者把责任推给新英格兰,两事件的性质是相同的。

可是利用约翰·布朗事件,参考书等诸如此类的东西,果真帮你们分裂了共和党组织,你们又能获得什么好处呢?人的行为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加以修饰,但人的本质是改变不了的。在这个国家有一种反对奴隶制的观点和情感,这至少可以折合成150万张投票。你们不可能摧毁这种思想和情感——不可能靠分裂团结在这种情感基础上的政治组织来摧毁这种情感。你们几乎不可能驱散已经在你们最猛烈炮火面前组织起来的军队。就是你们能迫使从选票箱的和平渠道产生的情感进入什么别的渠道,你们又能得到什么?别的渠道又有可能是什么?你们这样做会使约翰·布朗式的人物数目减少?还是扩大?

但是,你们宁愿分裂联邦,也不愿意放弃你们所谓的宪法赋予的权利。

这样说起来多少就有一些不顾后果的味道。但是假如我们提议,仅仅通过人数的力量,来剥夺你们的某一权利,明明白白写在宪法上的某个权利,这样做即使不是完全合法,也是不会使局势有所缓和。但是我们并没有这样提议。

当你们作出这些个声明的时候,你们暗地里就明确无误地认为宪法赋予了你们一种权利,你们可以把奴隶带到联邦各地区,拥有他们作为私有财产。可是,宪法里面并没有明确赋予你们这种权利啊,宪法在字面上没有提到任何这种权利。所以相反,我们认为这样的权利在宪法里根本不存在,一丝都没有。

这样,你们的目的就昭然若揭了,你们无非就想破坏政府,除非你们能我行我素,在你们和我们之间所有的争议中,任你们的意愿去解释和执行宪法,所有的事务都要听你们的,否则就得灭亡。

这就是你们明明白白想对我们说的话。或许你们会说,最高法院已经裁决了这个有争议的宪法问题,裁决的结果于你们有利。我看不完全是这样。除却律师对法官们的意见和法院对两个概念之间区别的裁决,最高法院也只是在某种程度上为你们对这个问题作了裁决。最高法院实质上是在说:把奴隶带入联邦准州,然后把他们当作财产拥有,是你们的宪法规定的权利。当我说最高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作出裁决,我的意思是说这一裁决是出于一个有分歧的最高法院,勉强得到多数法官的同意,他们对作出这样的裁决的原因还存在意见分歧。对这裁决的意义,那些坚定的支持者们相互之间的意见也不统一。这样的裁决主要还是基于对事实的错误陈述,也就是意见中的“拥有奴隶作为财产的权利在宪法里是有专门和明确的肯定的。”

仔细看看宪法将会发现拥有奴隶作为财产权在宪法里没有“专门和明确的肯定”。记住,法官们没有在他们的司法建议里保证说宪法隐含有这样的权利肯定;但他们保证了他们的诚实,说这种权利是“专门和明确的”,并在那儿得到肯定。“专门”是指不与其他别的事搅和在一起;“明确”是指就是那个意思,没有别的干涉,不受别的意思影响。

如果他们仅仅是在他们的司法建议里保证说,这样的权利是隐含地肯定在宪法里的,那么别人就有理由说,宪法里既没有“奴隶”,也没有“奴隶制”这些字眼,甚至都没有“财产”这个词,在任何暗指奴隶、奴隶制和宪法中其他任何暗指奴隶的地方,在语言上用的都是“人”;在任何暗指奴隶主人对奴隶有合法财产权的地方,都被说成“应得的服务和劳动”——一种可用服务和劳动偿付的债务。还有,不直接用奴隶和奴隶制,而用其他暗指的方法,是特意把可以用人当作财产的思想排除在宪法之外,这在同时代的历史可以得到证明。

要想说明这一切肯定不难。

当法官们这个明显的错误被提请他们注意时,难道就没道理期待他们撤掉他们的错误陈述、重新考虑基于这个错误之上的结论吗?

然后该记住的就是,“建立了我们沐浴其中的政府的先辈们”——即制定了我们宪法的那些人,他们很久以前就为我们决定了这个同样的宪法问题。在对这个问题作出决定时,他们之间没有意见分歧。对于决定这个问题之后的意义问题他们之间也没有分歧,而且所有的迹象皆表明,决定的作出并非基于对事实的错误陈述。

在所有这些条件下,除非你们的法院裁决在现在和将来都被作为一个最终的结论性的政治行动原则,否则你们还真的觉得你们有道理分裂联邦?但是你们是不会容忍一个共和党人当选为总统的。你们说,一旦这种情况真的出现,你们就会摧毁联邦。然后,你们就会说,摧毁联邦的重大罪责就会落在我们头上。这招太妙了!就像一个抢劫犯拿着枪顶着我的耳朵,从牙缝里挤出几个字:“给钱!否则崩了你!崩了你你还是杀人犯!”

当然,这个抢劫犯所要的就是钱,就是属于我自己的钱,对于这钱我有明确的权利。而我同样拥有的是我的投票权。拿死来威胁我是想勒索我的钱,拿联邦的毁灭来威胁我是想勒索我的选票。这两者在原则上很难有什么区别。

我现在想对共和党人说几句。现在最为期待的就是这个伟大的联邦的各个部分和平相处,和谐一致。让我们共和党人竭尽全力实现这个愿望吧。即使有什么激愤,我们都不要感情用事,暴跳如雷。即使南方人民不想听我们说,我们也要平静地设身处地地为他们想一想,好好考虑考虑我们的职责,可能的话就让让他们。从他们整体的言行加以判断,从他们跟我们分歧的主题和性质上加以判断,可能的话,再决定看什么能够满足他们。

倘若那些准州都无条件地屈从于他们的安排,他们会满意吗?我知道他们不会满意的。在他们最近对我们的所有抱怨中,鲜有提及那些准州的。侵犯和暴乱是他们现在最为愤怒的事,但倘若我们以后与侵犯和暴乱无关呢,他们会满意吗?我们知道他们还不会满意。之所以清楚这一切,是因为我们从来就没与侵犯和暴乱有过一丁点儿的联系。还有,我们所有这一切的忍让与克制也免不了他们的指责与非难。

于是问题又出现了,究竟什么能使他们满意?就这能让他们满意:我们必须不仅别妨碍他们,还必须以某种方式让他们相信我们确实没有妨碍他们。凭经验,做到这一点不容易。组建共和党伊始,我们就一直在努力试图让他们相信这一点,但一直没有成功。在我们所有的讲坛上和演说中,我们都一直宣布不妨碍他们,但他们丝毫没有被说服。有一个事实是,他们从来没有发现我们中有一个人试图去妨碍他们,但就连这个事实也不能让他们相信。

这些自然的、明显合适的方法都不奏效,那到底什么能使他们相信我们呢?这个,奏效的只有这个:不再说奴隶制是错的,附和他们一起说奴隶制是正确的。而且要彻底干脆——言语上要这样,行动上也要这样。沉默他们是接受不了的,我们必须明确地表示与他们为伍才行。道格拉斯参议员的新妨碍治安法必须要颁布和执行,弹压所有的宣称奴隶制是错误的言论,且不管这些言论来自于政界还是报界还是讲坛还是个人言谈。我们必须满怀欣喜地逮捕并归还他们逃跑了的奴隶。我们必须废掉那些自由州宪法。联邦境内的所有空气都必须清洗一下,将反对奴隶制的流毒给彻底净化掉,只有这样,唯有这样,他们才不再相信他们的所有麻烦皆起因于我们。

我完全清楚,他们是不会如此精确地说话的。他们大部分或许会说:“别妨碍我们,别惹我们,关于奴隶制你们爱怎么说就怎么说。”但我们确实没妨碍他们——从来也没有招惹他们,因此,终究还是我们所说的话让他们感到不满。直到我们最后啥也不说,这样他们才不再指责我们妨碍他们。

我也很清楚,他们还没有在言辞上要求推翻我们那些《自由州宪法》。然而,那些州宪法宣布奴隶制为错的,比所有其他反对奴隶制的说法更为严肃,语气更为强调。当所有别的这些说法都被灭绝了,推翻所有这些州宪法的要求就会出现,到那时就没有什么可以阻止这个要求了。情况就只会朝这个方向发展,只是现在他们没有一下子作全部要求罢了。做什么就要求什么,所做的都找到原因,不圆满达到目的,他们是不会心甘情愿地罢休的。照他们那样,认为奴隶制在道义上是正确的,还能提升社会层次,那他们就不会停止要求全国各地都承认奴隶制。奴隶制不仅是一项法律权利,也是一项社会福祉。

除非我们坚信奴隶制是错误的,否则我们没有正当理由阻止他们这样做。倘若奴隶制是正确的,那么一切反对奴隶制的言行、法律和宪法本身就是错的,都得禁止和废除。倘若奴隶制是对的,我们就没有正当理由反对它的全国性——它的普适性。倘若奴隶制是错误的,那他们就没有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扩大和推广奴隶制。倘若我们认为奴隶制是正确的,那他们要求什么我们就乐意答应什么。倘若他们认为奴隶制是错误的,我们所要求的一切他们也乐意答应。真实情况是,他们认为奴隶制是正确的,而我们认为它是错误的,这就是我们所有分歧之所在。他们认为奴隶制是正确的,所以要求全社会普遍承认就无可厚非,而我们认为奴隶制是错误的,我们就能够对他们屈服让步么?我们能够对他们的观点投赞成票,而反对自己的观点么?鉴于我们的道德、社会和政治责任,我们能这么做吗?

尽管我们认为奴隶制是错误的,我们还能做到对现存有奴隶制的地方不加干涉,主要是因为它在这个国家的现实存在而产生了一种必要性。但是,当我们能够用投票阻止奴隶制时,我们还能允许它扩展到那些准州去吗?还能让它在这些自由州泛滥成灾吗?倘若我们的责任感阻止我们这么做,那就让我们无畏并有效地坚守我们的职责吧。我们不要被那些精心的计谋、一直为我们所抨击和讨伐的阴谋所迷惑而误入歧途。那就如同在对与错之间摸索中间道路,就像在活人与死人之间找寻一个活死人一样;那如同对于某个问题所有正直的人都在意而有的人采取“不在乎”政策;就如同联邦恳求真正的联邦拥护者去向联邦分裂主义者屈服,颠倒神圣的原则,去召唤那些正直的而不是罪恶的人去忏悔;就如同向华盛顿的灵魂祷告,祈求人们不再说华盛顿说过的话,不再做华盛顿做过的事。

我们也不要被错误的指控中伤而背离我们的职责,也不要被摧毁联邦政府或打入地牢这样的威胁所震慑。

让我们怀有这样的信念:正义会产生力量!怀着这种信念,按照我们所理解的那样,勇敢地将我们的职责履行到底!

在伊利诺伊州斯普林菲尔德的告别演说

1861年2月11日







朋友们:不处在我的境况里,就不能感受到我此刻的忧伤。这里的土地,和这里善良的人们,助我取得了所有的成功。在这块土地上,我生活了1/4个世纪,已从青年步入了老年。这块土地也养育了我的孩子们,也埋葬着我的一个孩子。此刻我就要走了,不知何时、也不知能否再次回归故里,因为我面临的任务比当年华盛顿担负的任务还要艰巨。没有始终帮助华盛顿的上帝的帮助,我就不能成功。有了上帝的帮助,我就不会失败。笃信上帝会与我同行,笃信上帝会与你们同在,笃信上帝无处不在。让我们满怀信心地希望,一切都会圆满成功。愿上帝保佑你们,就像我希望你们在祈祷上帝保佑我一样。我向你们深情地告别。

第一次就职演说

1861年3月4日







合众国的同胞们:

按照一个和政府本身一样古老的惯例,我来到诸位面前,给大家简短地讲几句。并当着你们的面,遵照合众国的宪法规定,举行一个总统在他“履行职务之前”必须宣誓的仪式,在诸位面前宣誓。

我认为,现在没有必要在这里来讨论那些并不特别令人担忧,或并不特别令人不安的行政问题。

南部各州人民中似乎普遍存在着一种恐惧心理,认为共和党执掌政府,他们的财产,他们的和平生活和人身安全都将受到威胁。这种恐惧向来就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实际情况是,很多相反的证据却一直存在着,随时可供他们核查。这种证据几乎在现在正对你们讲话的这个人公开发表过的每一篇演说中都能找到。此刻我只想引用其中的一篇,当中我说过,“不论直接或间接地,我都完全无意对各州已经存在的奴隶制进行干涉。我相信我根本就没有合法权利这样做,何况我也无此意图。”那些提我名并选举我当总统的人都完全知道,我早已这么讲过,不仅讲过很多类似的话,而且从来也没有收回过我已讲过的这些话。除此之外,他们还要我接受在政纲中明确无误地着重写进一条决议,这条决议对他们和我都具有法律效力。现在我给大家读一下这个决议:

“决议:确保各州的权利不受侵犯,尤其是各州完全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制定和监管自己的内部制度的权利,这权利是我们的政治体制的完善和长久所赖以存在的平衡力量的基础。我们谴责用武装力量非法入侵任何一个州或是准州的领地。无论以什么为借口,这种入侵都是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现在我重申这些观点。这样做我只是提请公众注意,这就是以下情况的最确凿的证据,那就是,各州或准州的每一个部分的财产、和平与安全,无论如何都不会受到即将上任的政府的任何威胁。在此我再加一句:只要符合宪法和法律,各州所有合法要求的保护,政府都能够而且乐于给予保护。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政府对所有的地方都一视同仁。

就逃避服务或劳役的奴隶的遣返问题,一直以来分歧很大。我现在要读的条款跟宪法中其他任何条款一样,都是写得很明确的。

“根据一州的法律规定在该州承担服务或劳役的人,要是逃往他州,不得根据逃入州的法律或法规而免除这样的服务或劳役,而应该应有权享有这种劳务或劳役的一方的要求,将其予以遣返。”

毋庸置疑,制定该条款的那些人的意图,就是要索回我们所说的那些逃跑的奴隶。而法律制订人的这一意图实际已成为法律。国会的所有议员都曾宣誓拥护整部宪法,包括这一条和其他所有条款。因此,就适合这一条款规定的奴隶应“被遣返”这一点,他们的誓言是完全一致的。那么现在如果他们心平气和地作一番努力,他们难道不能以几乎同样完全一致的誓言,通过一项法律,以使他们的共同誓言得以始终有效吗?

究竟这一条款应该由国家政府还是由各州政府来执行,大家的意见还有一些分歧。但可以肯定地说,这种分歧并不是什么实质性的,因为只要奴隶能被交出,那究竟由哪一级政府来完成,对奴隶或对别的人来说,没有什么特别意义。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也绝不会因为应以何种方式来实现他的誓言这样一个无关紧要的争执,就情愿可以不遵守自己的誓言吧?

另外,在任何有关这一问题的法律中,该不该把文明和人道法律体系中关于自由的各项保证都写进去,以免在任何情况下使一个自由人被作为奴隶遣返呢?同时,宪法中还有一条规定,保证“每一州的公民都享有其他各州公民所享有的一切特权和豁免权”,可不可以我们用法律保证使这一条款得以执行呢?

今天我在这里正式宣誓,思想上绝无任何保留,也绝无任何意图以任何过于苛刻的标准来解释宪法或法律条文。我现在虽不打算详细指出国会的哪些法令必须要遵照执行,但我强烈建议,我们大家,不论以个人身份还是以公职人员的身份,都来服从并遵守没有废除的一切法令,这要比触犯其中任何一个法令,自以为它不符合宪法便可以逃脱罪责,要安全得多。

第一任总统根据我们国家的宪法宣誓就职,距今已经72个年头了。在这期间,15位十分杰出的公民相继入主过政府的行政部门。他们领导着政府渡过了许多磨难,总的来说获得了很大的成功。然而,尽管有这么多先例,现在我将在宪法所规定的短短四年任期中来担任这同一任务,却面临着巨大而非同寻常的困难。此前,联邦只是受到了分裂的威胁,而现在,企图分裂联邦的可怕行动已经开始了。

从法律的普遍意义和我们的宪法的角度来仔细考量,我认为我们各州组成的联邦是永久的。在一切国民政府的根本法中,永久性这一特质,即使没有写明,也是不言而喻的。完全可以肯定,没有哪个政府本身会在自己的根本法中单列出一条,规定自己完结的期限。继续执行我国宪法所明文规定的各项条款,联邦便将永存。除了采取宪法本身没有规定的行动,否则谁也不可能摧毁联邦。

另外,即使合众国本身并不算一个名副其实的政府,而只是依据契约成立的一个州的联合体,那既然有契约的约束,若非参加这一契约的各方一致同意,我们能和平地说取消它就取消它吗?订立契约的一方可以违约,也可以说毁约。但如果要合法地解除这一契约,岂能不需要大家一致同意吗?

从这些总的原则出发,我们发现,从合法性视角来考量,联邦具有永久性质的提法,已为它自身的历史所证实。联邦的历史要比宪法的历史长得多。事实上,联邦是通过1774年签订的《联合条款》成立的,1776年的《独立宣言》才使它得以进一步成熟和延续。然后,通过1778年的《邦联条款》使其更臻于完备,当年参加的十三个州业已明确保证并坚信邦联的永久存在。最后,到1787年宪法制定和颁布时公开宣布的目的之一,便是“建立一个更为完美的联邦”。

但是,如果任何一个州,或仅仅几个州也可以合法地把联邦给废除掉,那么这个联邦就会因为失去它至关重要的永久性因素,而比它在宪法制订以前还更不完美。

这些观点可使我们得出结论,任何一个州,仅凭自己动议,是不可能合法地退出联邦,且任何以此为目的的决议和法令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任何一个州或几个州的反对合众国政府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据具体情况视为叛乱或造反行为。

因此我认为,鉴于宪法和法律,联邦是不容分裂的。我也将竭尽全力,按照宪法明文赋予我的责任,确保联邦的一切法令在所有各州得以忠实地贯彻执行。我认为这样做只是履行我应负的责任。只要是实际可行,我就一定要贯彻它,除非我的合法的主人们——美国人民,收回这一不可或缺的工具,或者以某种合法的方式,指示我采取相反的行动。我相信我这话绝不会被看成是一种威胁,而只会被看作是联邦实现其已公开宣布的目的,即它必将按照宪法捍卫和维持它自身的存在。

要达到这个目标并不需要流血或使用暴力,除非有人将它强加于联邦政府,否则便绝不会发生流血或暴力行为。赋予我的权力将被用来保持、占有和掌管属于联邦政府的一切财产和土地,征收各种关税和税款。但除为了达到这些目的确有必要的行动之外,绝不会对人民有什么别的侵犯;绝不会对任何地方的人民,或在他们之间使用武力。在任何内地,在任何地方对联邦政府的敌对情绪已十分严重和普遍,以致妨害有能力的当地公民执行联邦职责的时候,我们也绝不会试图强制派遣令人厌恶的外来人到他们中间去履行这个职责。尽管政府有严格的合法权力来强制履行这些职责,但那样做的企图必将使人非常不愉快,也近乎不切实际,所以我认为最好还是暂时放弃履行这些职责。

邮件,除非遭到拒收,仍将在联邦各地投寄。尽可能要让各地人民都享有真正的安全感,因为这种安全感是最有利于他们冷静思考和反思的。这里所确立的路线方针必将得到遵守,除非当前事态和实际体验表明修正或改变该方针是合适的。对任何一个事件和紧急事务,我一定会根据当时实际存在的具体情况作出最谨慎的判断,期望以和平手段解决国内纠纷,力图恢复兄弟般的友爱与手足之情。

至于这个或那个地方总有人在各方面试图破坏联邦,并乐于寻求各种借口以达到目的的,我不打算肯定也不打算否定。倘若真有这样一些人,我根本用不着跟他们讲一句话。可是,对那些真正热爱联邦的人,我不可以跟他们讲几句么?

在我们开始谈论要把我们的国家组织连同它的一切利益、一切记忆和一切希望全给毁灭掉这个严重的问题之前,先来探究一下这样做究竟是为了什么,岂不是更明智的么?当事实上你企图逃避的祸害极有可能并不是真实存在的时候,你还会不顾一切地冒险迈出这一步么?或者你要逃避的灾祸虽然确实存在,可是在你逃往的地方却有更大的灾难在等着你,那你会往那里逃吗?你还会冒险犯下如此可怕的错误吗?

大家都公开表示,如果宪法中所规定的一切权利都确实得到维护,那他们也就会乐意留在联邦里。那么,真有什么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被否定了吗?我认为没有。幸亏人的心智是这样构造出来的,没有哪一方敢于如此大胆。如果可能,请你们列出哪怕是一个例子,来说明有什么宪法明文规定的条款是被否定了的。倘若仅凭数量优势,多数派完全靠人数多就能剥夺掉少数派宪法上明文规定的权利,这件事从道义的角度来看,也许可以证明违背宪法是合理的;倘若被剥夺的是极为重要的权利,那违背宪法就肯定无疑是合理的行动了。但我们的情况却并非如此。少数派和个人的一切重要权利,在宪法中都通过肯定和否定、保证和禁止等规定一一向他们作了明确保证,所以涉及这类问题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出现过。但是,在制订基本法时却不可能制定一条专用条款,来应对政府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任何问题。没有哪条预见可以料定未来的一切,也没有任何长度适中的文件可以包容解决一切可能发生的问题的法律条文。逃避劳役的人到底应该由联邦政府遣返呢还是由州政府遣返呢?宪法里没有明确规定。国会可以在各准州禁止奴隶制吗?宪法里没有明确规定。国会必须保护各准州的奴隶制吗?宪法里也没有明确规定。

从这类问题中引出了所有我们对宪法问题的争议。我们把这类问题分成了多数派和少数派。如果少数派不肯同意让步,多数派就必须同意,否则政府就得被终结,再没有任何别的选择。要让政府继续行使职权,就必须要求这一方或那一方同意让步才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少数派宁可脱离联邦也绝不愿同意让步,那他们也就开创了一个先例,这必将会使他们走向分裂和毁灭。因为,当多数派拒绝接受这样一个少数派的控制的时候,就会又有一个少数派从这个少数派之中脱离出去。比如,一个新的联盟的任何一部分,在一两年之后,为什么就不会像现在的联邦中的一些部分坚决要脱离出去一样,执意要从这个新联盟中脱离出去?所有怀着分裂联邦思想的人现在都正接受着分裂的思想教育。那么组成一个新联邦的各州有如此完全一致的利益,以至于它们只会建立和谐,而不会再出现脱离行动吗?

很明显,脱离的中心思想本质上就是无政府主义。一个受着宪法的约束和限制,总是随着公众舆论和情感的慎重变化而及时改变的多数派,是自由人民的唯一真正的统治者。谁要是排斥多数派,便必然投向无政府主义或专制主义。完全一致是根本不可能的。把少数派的统治作为一种长期安排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因此,一旦排斥了多数原则,剩下的便只有某种形式的无政府主义或专制主义了。

我并没有忘记某些人的立场,他们认为宪法问题应该由最高法院来裁决。我也不否认这种裁决在任何情况下,对诉讼各方,以及诉讼目的,必须具有约束力,而且在类似的情况中,这些裁决也应受到政府的所有其他部门高度的尊重和重视。尽管很明显这类裁决在任何特定案例中都有可能是错误的,但是,这样随之而来的恶果却只限于该特定案例,且这种裁决还有可能被推翻,而且绝不会成为日后判案的先例,所以这种恶果远比其他事务的恶果更让人容易接受。同时,正直的公民必须承认,如果政府对影响全体人民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都铁定由最高法院来裁决,那一旦法院对个人之间的一般诉讼行为作出裁决时,人民便已不再是自己的主人,因为实际上人民已将他们的政府托付给了那个凌驾于一切之上的法庭了。我的这种观点绝不是在挞伐法院或法官们。案件按正常程序呈送到他们面前后,对案件作出正当裁决就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责任。倘若别的什么人硬要把他们的裁决用于政治图谋,那就绝不是他们的过错了。

我们国家有一部分人相信奴隶制是正确的,应当加以扩展,而另一部分人却认为奴隶制是错误的,不应该加以扩展,这是唯一的一个具有实质性的争议。宪法中有关逃亡奴隶的条款,以及禁止对外奴隶贸易的法律,在一个人民的道德观念并不完全支持法律的社会里,对两者的执行情况也许同任何其他的一项法律的执行情况没什么两样。在两种情况下,绝大多数的人都遵守刻板的法律义务,但两者中又都有少数人违背的情况。对此我认为要彻底解决是根本不可能的。倘若两个地区分离以后,以上两种情况只会更糟。对外奴隶贸易现在并没有完全加以禁止,在一个地区不加限制后必将最终恢复;对于逃亡奴隶而言,另一个地区现在遣返的只是一部分,将来会根本不肯交出来的。

就自然条件而言,我们是不能分离的。我们既不能把各个地区相互分开,也不能在彼此之间修建起一座无法逾越的高墙。一对夫妻可以离婚,分道扬镳,彼此再不接触。但我们国家的各部分可无法做到这一点。它们只能面对面相处,友好也罢,仇视也罢,他们仍必须继续交往。那么有可能使得这种交往在分离之后,比分离之前更为有利,更为令人满意吗?难道在外人之间订立条约比在朋友之间制定法律还更为容易吗?难道在外人之间履行条约比在朋友之间按法律办事还更忠实吗?就算你们诉诸战争,你们总不能永远打下去吧。最后当两败俱伤而双方都一无所获时,你们停止了战争,那时凭什么条件相互交往,这同一个老问题仍然会摆在你们面前的。

这个国家,连同它的各级政府机构,都属于居住在这块土地上的人民。无论何时他们对现存政府感到厌倦了,他们都可以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去改革这个政府,或者行使他们的革命权利来解散它或者推翻它。我不可能不知道这样的事实:现在就有许多可敬的、爱国的公民渴望修订我们的国家宪法。尽管我自己不提议修订,但我也完全承认他们在这个问题上的合法权利,承认他们的这种权利可以按照宪法所规定的两种方式的任何一种来行使。而且,在现存情况下,我不但不反对,而且还赞成给人民一个公正的机会让他们对此采取行动。

我还要大胆补充一点:在我看来,采取举行会议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似乎更可取,这样可以使修订方案完全由人民自己提出,而不是只让人民去接受或拒绝别的一些人提出的方案,况且这些人并非是特别为此目的而被选出来的,还有那些方案或许并不恰巧是人民愿意接受或拒绝的。我了解到现在已有人对宪法提出了一项修正案,不过这修正案我并没有看到,但是已经得到了议会的通过。该修正案大意是说:联邦政府将永远不干涉各州内部制度,包括那些关于应服劳役的人的制度。为了使我讲的话不致被误解,我现在改变我不谈具体修正案的初衷,明确声明:既然这样一条修正案现在归入宪法,我不反对使它成为明确而不可改动的条文。

总统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人民,人民并没有授予他权力去确立条件让各州脱离出去。人民自己如果选择那样干,那也是可以的。可是总统不能这样做。总统的职责,是按照他接任时的样子管理本届政府,并把它完整无缺地再移交给他的继任者。

为什么不能有耐心坚决相信人民的最终的公道呢?难道世界上还有什么更好的,或与之相等的希望吗?在我们今天的分歧中,难道有哪一方认为自己是错误的吗?倘若万国的全能统治者,以他的永恒的真理和公正站在你们北方一边,或站在你们南方一边,那么,依照美国人民这一伟大法官的判决,真理和公正必将胜利。

按照我们沐浴其中的现行政府的构架,我们的人民十分明智,授予他们的公仆胡作非为的权力微乎其微;并且同样明智地规定:那点微乎其微的权力,每隔很短一段时间后,就必须收回到他们自己手中。

只要人民保持他们的纯正和警惕,无论哪一届行政首脑,在短短的四年之中,也不可能用极其恶劣或愚蠢的手段对这个政府造成严重的损害。

我的同胞们,请大家都冷静地好好想一想这个问题,稳当一点是不会丢失真正有价值的东西的。倘若有个什么目标使你们哪个人迫不及待地要达到它,你采取的步骤是在慎重考虑之后绝不会采取的,那么那个目标的确就会由于你的从容不迫而达不到。但一个真正好的目标是不会因为你的稳当而失去的。你们中现在有不满的人,仍然必须遵守原封未动的老宪法,在敏感的问题上,仍然有你们根据宪法制订的法律;而对此两者,新政府即使想要加以改变,它也不可能有立即进行改变的权力。即使承认你们那些心怀不满的人在这一争议中站在正确的一边,那也没有丝毫充足的理由来鲁莽行事。智慧、爱国之情和基督教精神,加之以对从未抛弃过这片得天独厚的土地的上帝的坚定信心,我们仍然能够以最理想的方式来解决我们当前的一切困难。

内战这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在你们手里,我的心怀不满的同胞们,而并非在我的手中。政府决不会攻击你们。只要你们自己不当侵略者,冲突就绝不会发生。你们并没有对上帝发誓要摧毁这个政府,而我将立下最庄严的誓言,一定要“保持、保护和捍卫”这个政府。

我真不愿就此结束我的讲话。我们不是敌人,而是朋友。我们绝不能成为敌人。尽管目前群情激愤,但一定不要容许它使我们之间的情感纽带破裂。记忆中的神秘琴弦,从每一个战场,每一个爱国志士的坟茔拉开,一直延伸到整个这片辽阔土地上的每一颗跳动的心和每一个家庭,它终有一天会再次被我们更善良的本性所拨动,必将再次奏出联邦合唱曲。

宾夕法尼亚的葛底斯堡演说

1863年11月19日







葛底斯堡公墓奠献仪式上的讲话。



87年前,我们的先辈在这块大陆上创建了一个新的国家。这个国家孕育于自由之中,奉行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

现在我们正卷入一场伟大的内战,这场内战考验着这个国家,或者考验着任何一个孕育于自由并奉行上述原则的国家,是否能够长久存在下去。现在我们在这场战争中的一个伟大的战场上集会。我们来到这里,是要把这个战场的一部分,作为最后安息之所奉献给他们,奉献给那些为使这个国家能够生存下去而献出了自己生命的烈士们。我们这样做是完全应该而且是十分恰当的。

但是,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我们不能奉献这块土地,不能使之神圣化。因为那些曾在这里战斗过的勇士们,包括活着的和离世的,已经把这块土地神圣化了,这远远不是我们微薄的力量所能增减的。世人们不大会注意,也不会长久地记住我们今天在这里所说的话,但勇士们在这里的丰功伟绩,世人们却永远不会忘记。所以更确切地说,倒是我们这些还活着的人,应该在这里把自己奉献于勇士们为之战斗但尚未完成的伟业,是他们把这伟业已经如此辉煌地向前推进了;倒是我们应该在这里把自己奉献于仍旧摆在我们面前的伟大任务——我们要从这些光荣的逝者身上,汲取更多的献身精神,去完成他们已经为之献出全部生命的事业;我们要在这里下定最大的决心,绝不让这些逝者白白牺牲生命;我们要使这个国家在上帝福佑下得到自由的新生;我们还要使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在地球上永世长存。

在华盛顿特区对《小夜曲》的答词

1864年11月10日







一个没有足够强大到能确保它子民自由的政府,是否能够足够强大到在紧急关头确保它自身的存在,这长久以来一直是个难以回答的问题。

最近的叛乱给共和党带来了严峻的考验也是在这样的紧急关头。而在叛乱期间按照正常程序举行的总统大选也大大加重了叛乱造成的紧张气氛。忠诚的人民团结起来,由于叛乱的刺激已被调整到最强大的状态,但倘若由于他们自身的政治斗争而导致分裂,丧失了部分勇气了,这样难道他们还一定不会失败么?

然而大选是必须进行的。

没有选举我们就不可能有自由的政府。倘若叛乱真能迫使我们放弃或者推迟国家大选,它就可以直接宣称已经战胜并摧毁了我们了。选举造成的冲突实际上是人的本性在这种事件上的体现。在这种事件上所发生的一切,在类似的事件上一定会再次发生。人的本性是不会改变的。在未来国家的任何重大事件的历练中,我们同遭受这次磨炼的人民一样,要么同样软弱,要么同样强大,要么同样愚蠢,要么同样睿智,要么同样糟糕,要么同样优秀。因此,让我们仔细研究研究这些个事件,把这一切当作哲学,从中我们可以汲取智慧,而不要把这些事件当作需要报复的借口。

但是这次大选,尽管伴有不良的冲突,也还有好的一面,因为它展现了一个民有的政府,即使在全面的内战中也能举行国家大选。到目前为止,这种可能性还未为世人知晓。这次大选也展现了我们是何等的健康与强壮。大选同时还展现了这样的情形,就是在同一党派的候选人之间,是那个对联邦奉献最多的,最彻底反对叛国行径的人,能得到民众最多的选票。大选最后还展现了这样的事实,就已经知道的情况,比之于内战之初,我们有更多的爱国战士了。黄金虽好,但那些活着的勇敢的爱国志士比黄金更为珍贵。

但是叛乱仍旧在继续。既然大选已经结束,所有有着共同愿景的人难道就不可以重新团结起来,同仇敌忾,来挽救我们的国家么?我个人已经努力过,我还要继续努力,铲除救国道路上的所有障碍。只要我还在位上,我就不愿在任何人的心房里植上痛苦之刺。

再次当选,我要深深地致意。如我所托,我要感谢全能的上帝指引我的同胞作出正确的抉择;如我所信,同胞们是在为他们自己的福祉进行抉择,其他任何人因为大选结果遭受的失望与痛楚并没有增加我的半点满足。

我可以吁请那些与我没有分歧的国民与我一起努力奋斗吗?怀着同样的精神我可以吁请那些与我有分歧的国民也加入到我们之中来么?

现在,让我用三声发自内心的谢谢来结束我的讲话。一谢我们的勇敢的战士们,二谢我们勇敢的水手们,三谢他们英勇善战的指挥官们。

第二次就职演说

1865年3月4日







各位同胞:

第二次宣誓就任总统,不像第一次宣誓就职的时候那样需要发表长篇演说。那时对于奉行的路线方针多少作一些详细的说明,似乎是适当的。现在4年任期已满,在这段战争期间的每个重要时刻和阶段中都不断地发布公文,所以现在很少有什么新的发展可以奉告。这场战争至今仍为大家关注的焦点,还占用着国家大部分的精力。我们现在的武装部队的发展是一切其他问题的关键所在,对于这一点广大民众跟我是一样清楚的。而且我相信武装部队的发展情况,是可以使我们全体人民感到相当满意和鼓舞的。既然对未来寄予了很高的期望,我在这方面就不作什么大胆预言了。

4年前我就任时,所有的人都揪心于一场迫在眉睫的内战。大家都害怕内战,想尽了方法去避免它。当时我正在这里作就职演说,尽全力想不用战争的方法来拯救联邦,然而本城的反叛分子的代理人却在寻求不用战争的方法来破坏联邦。这些人力图瓦解联邦,并以谈判的方式来分割联邦财产。双方都反对战争,但是一方宁可开战而不愿让国家生存,另一方则宁可接受战争,也不愿国家灭亡。于是这场战争就爆发了。

我们全国人口的八分之一是黑人奴隶,他们并非遍布整个联邦,只是集中地分布于联邦南部。这些奴隶构成了一种特殊而又重大的权益。众所周知这种权益可以说是这场战争的起因。为了达到加强、保持及扩大这种权益的目的,反叛分子会不惜以战争来分裂联邦,而政府只不过声称要限制这种权益在那些准州的扩张。当初,任何一方都没有想到这场战争会爆发,没有料想到战争会发展到那样大的规模,也没有料想到战争会持续那么长的时间。也没有哪一方料到冲突的原因会随着冲突本身的终止而终止,更没有料想到冲突的原因甚至会在冲突本身终止之前而终止。双方都在寻求比较容易获胜的途径,都没有期望获得根本性的和惊人的胜利结果。双方都念诵同一本《圣经》,向同一个上帝祈祷,而且每一方都祈求同一个上帝的援助以反对另一方。有人竟敢求助于上帝,来夺取他人脸上流下来的汗水换来的面包,这似乎是不可思议的。不过我们还是不要议论别人,免得被别人议论。

双方的祈祷都不可能够如愿,而且没有哪一方得到了充分满足。上帝自有他自己的意图:“因为有恶所以世人要蒙难!罪恶总是要来的。但是那个作恶之人亦要遭祸!”假使我们以为美国的奴隶制度是这种罪恶之一,而这些罪恶按上帝的意志是必然要降临的,但罪恶的存在已超过上帝所指定的时间,上帝现在便要消除这些罪恶;假使是上帝把这场可怖的战争加在联邦南北双方的头上,作为对那些作恶之人的责罚,难道我们应该认为这其中有悖于笃信上帝的信徒们向来所歌颂上帝的那些圣德吗?我们天真地希望着,我们热诚地祈祷着,希望和祈祷这战争的重罚可以很快地过去。可是,假使上帝要让战争再继续下去,直到250年来奴隶无偿辛劳所积聚的财富化为乌有,并像3000年前所说的那样,等到鞭笞所流的每一滴血,被刀剑之下所流的每一滴血所抵偿,那么我们仍然只能说:“主的判决是完全正确而且公道的。”

我们对任何人都不怀恶意,我们对任何人都示以宽容。上帝让我们看到正义,我们就坚定地笃信正义。让我们继续奋斗,以完成我们正在进行的事业,去治疗祖国的创伤,去照顾战场上的勇士和他的孤儿遗孀,尽力实现并珍爱我们自己之间和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公正和持久的和平。

在华盛顿特区对《小夜曲》的答词

1865年4月10号







各位市民:我非常高兴地发现有件事非常令人愉快,以至于人们现在控制不住自己了。[欢呼]我认为那些安排是在准备某种正式的游行,就在今晚或许就在明晚吧。[“我们等不及啦!”“就要现在!”的叫喊声]倘若有这样的游行,我肯定会被叫来作答的。不过如果事先你们把我撇开的话,我到时可是啥都不说的。[笑声和掌声]我看到你们带了乐队。[“我们有两三个乐队呢。”]我提议用一首特别的曲子来结束这次会见,由你们的乐队来演奏。不过,在演奏前,我想说说与这首曲子相关的一两个小背景。我向来认为《南国》是我曾经听过的最好的曲子之一。我们还在途中的对手们试图挪用这首曲子,但是我坚持认为我们昨天已经公平地俘获了它。[掌声]我把这个问题提交给了我们的司法部长,他已经从法律的角度给出意见,说这首曲子是我们合法的战利品。[笑声和掌声]我现在就恳请乐队把他们的演奏赐予我吧。

林肯的最后一次公开演说

[在华盛顿特区关于重建的发言]

1865年4月11日







我们今晚在此聚会,心里充满着欢喜而不是悲伤。叛军从彼得斯堡和里士满的撤离以及叛军主力部队的投降,使正义的和平有希望迅速地到来,这种喜悦之情实在难以抑制。然而,在这欢庆时刻,我们千万不要忘记赐予我们殷殷福祉之上帝。呼吁举行一个全国的感恩盛会正在紧锣密鼓的筹备中,具体的举办日期将适时予以公布。除此之外,那些担任更艰巨的任务,给我们带来欢乐的人也不应该被忘记。绝不要把他们获得的荣誉与其他人平分共享。我本人去过前线,很荣幸把许多好消息传达给你们。但是,计划也好、计划的执行也好,没有一丁点荣誉是属于我的。所有的荣誉都该归于格兰特将军,归于他的精通军事的指挥官们和勇敢的士兵们。勇敢的海军严阵以待,只不过没触及战事,还没有投入战斗。

重新恢复国家权力,重建南方,这是我们一开始就主要考虑的问题。最近的节节胜利,迫切使我们更加密切地关注这个问题。重建南部真是困难重重。这不像两个独立的国家之间的战争,对方没有一个权力机构可与我们协商。没有一个人有权代表其他任何人放弃叛乱。我们必须从那些个无组织无统一意见的单个人入手,逐渐摸清情况。此外,我们忠诚于联邦的人之间也有个不小的麻烦,因为我们就重建南方的方式方法和手段都有分歧。

一般来说,对于攻击我自身的报告我是不看的,对那些报告我不能给予恰当的回应,因此也想着不被激怒。然而,尽管如此小心谨慎,我还是知道了有人在挞伐我,说我指示一个子虚乌有的机构负责建立并维护一个新的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在这个问题上,我所做的一切公众都是知晓的,仅此而已,不多不少。在1863年的年度咨文及其附带声明中,我提出了一个重建计划(就是个计划),并作出承诺,倘若哪个州采纳了该计划,联邦的行政机构必须予以接受和支持。我当时还明确指出,这不是唯一可以为政府所接受的计划。同时我还明确表示,行政首脑无权决定何时或者是否从这些个州接纳议员进入国会占据席位。这个计划当时是预先提交给内阁的,并得到了全体内阁成员的赞同。有一位阁员还建议,基于那种联系,我应该把《解放宣言》运用到弗吉尼亚和路易斯安那两州在此之前没有适用该宣言的地区;劝我放弃对获得自由的黑人实行徒工的建议;还劝我在接纳成员进入议会这件事上不要宣布放弃自己的权力。但即使是这位议员,他也对该计划的各个重要部分都表示赞同。从那时起,弗吉尼亚那边的工作就一直按照或参照这个计划进行的。路易斯安那州的新宪法宣布解放整个州的奴隶,实际上把《解放宣言》运用到了先前被排除了的地区。那里对获得自由的人也不使用徒工制。对接纳成员进入国会一事也保持沉默,当然它也别无他法。因此,当该计划应用到路易斯安那时,内阁的每个成员都表示完全赞同。当咨文送交国会时,我收到了许多对该计划的赞许,口头的有,书面的也有。在路易斯安那人民开始按照计划行动的消息传到华盛顿之前,我没有听到任何一个自称废奴主义者的人对此计划有任何反对意见。大概从1862年7月起,我就同那些不同的据说对此有兴趣的人通信,一起寻求重建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的途径。当1863年的咨文连同上述的重建计划到达新奥尔良时,班克斯将军写信告诉我,说相信通过与他的军队的合作,该州人民会大体上根据该计划重建路易斯安那的。我写信给他和其他一些人,要他们尝试一下,他们就进行了尝试,结果大家已经知晓了。这就是所谓的我操控建立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的代理机构。说维护这个州政府,我的诺言如前所述,已经说出去了。但是,不好的诺言宜破不宜守,我就把这个诺言当作不好的诺言吧,无论什么时候只要使我相信这个诺言有悖于公众利益,我就摒弃它。不过我目前还不相信这个诺言已悖于公众利益。

有人已经让我看过有关这个问题的一封信,据说信写得很有水平,其中表达了写信者的遗憾,说我的心思似乎没有明确专注于所谓的脱离的各州到底是属于联邦还是已经不属于联邦这个问题。倘若这个人知道自从我发现有些自称拥护联邦的人竭力杜撰这个问题,我已经故意克制自己不对这个问题公开表态之后,想必那个写信之人除了遗憾之外,还会大为惊诧了。在我看来,这个问题过去不是,现在仍然不是个有实质意义的问题。因为它仍然是个无实质意义的问题,所以现在再怎么讨论,除了离间朋友这个有害的作用外没有任何其他效果。不管以后这个问题会变成什么性质,至少现在它不适合作为争论的基础,它根本就是一无是处,纯粹是个有害的抽象概念而已。

我们都一致认为,所谓的脱离各州实际上已同联邦脱离了正式的关系。联邦政府的唯一目的,不论在政务和军事方面,就是要使那些州恢复同联邦的实际关系。我相信这不仅可能,实际上,只要不觉得甚至不考虑这些州是否脱离过联邦,比觉得或考虑这些州曾经脱离过联邦,更容易做到这一点。发现他们这些州安全地在家里,那么他们到底有没有出过国(脱离过联邦)将完全不重要了。让我们携起手来,采取必要的行动,恢复这些州与联邦的实际关系。以后每个人在行动时,都可以尽情发挥自己的想象,无论是想象着把这些州从外面带入联邦,还是想象着只是给予这些州一些适当的帮助,其实它们从来就没有脱离过联邦,怎么想都行。

可以这么说,新的路易斯安那州政府依赖的是选民数。如果这些选民达到五万,三万,甚至只是两万,那也比现在的一万二千更让大家满意。有些人现在也对没有给予黑人以选举权而不满。我自己倒宁愿现在就给予那些充满才智、给予那些为我们的事业而作战的黑人以选举权。还有,现在的问题倒不是路易斯安那州政府是否十分如我们所愿。真正的问题应该是“接受现状并对其加以改善更明智呢?还是拒不承认并予以解散更明智呢?”“把路易斯安那带到与联邦正确的实际关系轨道上来,是支持新的州政府来得更快些呢?还是摒弃新的州政府来得更快些呢?”

在这以前一直是个蓄奴州的路易斯安那大概只有一万二千名选民,他们都已宣誓效忠联邦,并自认为是该州合法的政治力量。这些人举行了选举,组织了州政府,通过了自由州宪法,把公立学校的利益让黑人和白人共同分享,并授权立法机关授予黑人以选举权。该州的立法机关已经投票国会近来通过的在全国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这一万二千人就是一心一意效忠于联邦的事业,致力于该州黑人永享自由,致力于纯粹的事业,致力于联邦几乎所有的事业。他们要求得到联邦的承认和帮助,以便为联邦更好地承担义务。

现在,如果我们拒绝他们,摒弃他们,那就等于不顾一切地去拆散他们、瓦解他们。这样做事实上就等于对那些白人说:“你们毫无价值,比垃圾还垃圾。我们既不帮你们,也无须你们帮助。”对于黑人实际上就在说:“你们的旧主人把这杯自由的美酒捧到你们嘴边,我们将要把它打翻,你们就去碰运气收集溅落在地上的酒花吧。什么时候捡,哪个地方捡和如何捡都待定。”这种连白人和黑人都丧气和放弃的话还能恢复路易斯安那和联邦之间的实际关系,我反正是至今没有看出来。反之,倘若我们承认和维护新的路易斯安那州政府,那么相反的情况会变为现实。我们就鼓舞这一万二千人,激励他们去忠于他们的事业,为新政府申辩,为新政府争取支持者,为新政府而战,培育它,茁壮它,直至获得全面的成功。黑人们看到大家团结起来为他们而战,也会受到鼓舞,从而更警惕地、更朝气蓬勃地、更无畏地为共同的最后目标而奋斗。给予黑人们期望的选举权,从已经跨出来的几步继续朝前走,难道不比后退几步重新走更快些吗?承认路易斯安那新政府和我们心目中应该的政府之间的关系如同鸡蛋和小鸡的关系一样,那么我们要得到小鸡,直接孵鸡蛋不比把鸡蛋打碎更快吗?

还有,倘若我们摒弃路易斯安那,也就摒弃了投给已获通过的国家宪法修正案的一个赞成票。为了使修正案生效,有人主张过只要有四分之三未曾试图脱离联邦的州同意就行了。我本人并不反对这个主张,但是我还是说这种认可方式是有问题的,是会不断受到质疑的。倘若是受到全国四分之三的州认可的话,就不会有问题,就不会受到质疑。

我再重复一下这个问题:“要使路易斯安那纳入同联邦的正确而实际的关系轨道上来,到底是支持新的州政府更快些呢?还是摒弃它更快些呢?”

关于路易斯安那州所说的这些话,一般会运用到其他各州。可是每个州又都有自己的特别之处,而同一个州又一下子发生了如此多的重要变化;而且,这整个事件都是新的、史无前例的,所以不可能有预定好的,包罗一切细枝末节的安全的永久不变的计划。这种包罗万象的永久不变的计划势必会成为新的纠纷之源。只有重要的原则可以而且必须固定不变。

在目前向前发展的形势下,对南方人民作个新的宣言也许是我的职责。这件事我正在酝酿,一旦酝酿成熟令我满意,觉得这个举措合适时,就会付诸行动。

Abraham Lincoln



The Gettysburg Add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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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Speech on the Kansas-Nebraska act at Peoria, Illinois

'House Divided' Speech at Springfield, Illinois

Address at Cooper Institute, New York City

Farewell Address at Springfield, Illinois

First Inaugural Address

Address at Gettysburg, Pennsylvania

Response to Serenade, Washington, D.C.

Second Inaugural Address

Response to Serenade, Washington, D.C.

Lincoln's Final Public Add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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